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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互聯網平臺反壟斷合規指引》(下稱“指引”)。指引共五章38條,針對互聯網平臺相關壟斷風險識別、風險管理、合規保障機制等作出規定。指引是對反壟斷合規制度規則的進一步細化,為平臺經營者提供更加明確、清晰的行為指引,是我國在平臺經濟治理中推行全鏈條監管的重要創新。
不過,此次發布的指引是關于互聯網平臺的專項反壟斷合規指引,旨在對平臺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提供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強制性。認定一項行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需要依據反壟斷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經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論證方能得出結論。專家認為,盡管指引不具備強制性,意義卻十分重大。
互聯網平臺涉及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等多方主體。平臺經營者能夠通過平臺規則、數據、算法、技術手段等影響平臺競爭生態,一旦平臺經營者從事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將會損害多方主體利益。
市場監管總局過往的執法實踐顯示,互聯網平臺具有獨特的競爭特點和規律,在壟斷行為類型、表現、損害等方面與傳統領域存在一定差異,平臺經濟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競爭行為紛繁復雜,平臺經營者對識別壟斷風險、明晰行為邊界充滿期待。
《指引》共五章38條,針對互聯網平臺相關壟斷風險識別、風險管理、合規保障機制等作出規定。包括細化四類壟斷風險識別的考慮因素、列舉反壟斷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措施、提出反壟斷合規保障機制等內容。
平臺經營者是互聯網平臺反壟斷的重中之重,也是第一責任人。指引要求,平臺經營者應遵循針對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續性四大原則,開展反壟斷合規管理工作,實現規則公平、算法向善、競爭合規,切實承擔反壟斷合規主體責任,健全反壟斷合規制度,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依法競爭、合規經營,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平臺規則等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由此可見,指引規定了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四類壟斷風險,為平臺經營者劃出了清晰明確的“紅線”。
指引還列舉了平臺間算法共謀、組織幫助平臺內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平臺不公平高價、平臺低于成本銷售、封禁屏蔽、“二選一”行為、“全網最低價”、平臺差別待遇等8個新型壟斷風險示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系列核心條款轉化為具體可識別的行為邊界。
對于“二選一”的排他性壟斷行為,指引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強迫交易相對人在該平臺經營者和其他競爭性平臺經營者間作出選擇,并通過懲罰性措施或者激勵性措施保障實施前述“二選一”行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比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承諾不與競爭性平臺開展合作,并對不遵守承諾的平臺內經營者采取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流量、扣取保證金等方式予以懲戒,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由選擇權,產生了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
對于平臺不公平高價,指引指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借助平臺規則、技術和算法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額費用。比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甲,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連續多年超過正常幅度提高服務費用,對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額費用,損害平臺內經營者利益。
此次發布的指引是對反壟斷合規制度規則的進一步細化,進一步健全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常態化監管制度。據介紹,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快速發展,在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變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互聯網平臺具有獨特的競爭特點和規律,在壟斷行為類型、表現、損害等方面與傳統領域存在一定差異。
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指引的出臺具有重要意義。指引將“全網最低價”等新型價格競爭行為納入規制視野,回應了社會對“內卷式”惡性競爭的關切,也為“無理由退貨”等消費者權益保護實踐提供了制度支撐。“對消費者而言,指引強化了對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的保障,遏制‘大數據殺熟’、強制選擇、價格欺詐等亂象,有利于提升市場透明度與可預期性。”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劉誠表示。
從規范行業行為的全視角來看,指引的出臺也標志著監管強化對互聯網平臺反壟斷的全鏈條治理的轉變。國研新經濟研究院創始院長朱克力指出,指引的核心創新在于實現監管方式從“事后處罰”向“事前預防、事中管控、事后整改”全鏈條治理的轉變。指引還將反壟斷法的核心條款轉化為平臺可理解、可操作的行為準則,既充分尊重平臺經營的自主性,又通過清晰的風險提示引導平臺主動開展自查,這種柔性指引與反壟斷法的剛性執法形成互補,是我國平臺經濟反壟斷常態化監管制度建設的又一大進步。
(經濟觀察網 李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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