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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選:
王法官是海南某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法官。2016年2月5日上午,王法官在上班期間,感覺胸悶不適,庭長勸他回家休息。
由于剛參加完足球比賽,耽誤不少工作,且又臨近春節(2016年2月7日至13日為法定節假日春節),王法官工作到下班時間,便向庭長請病假提前一天回家休息過節,同時要求帶案卷回家加班撰寫判決書獲批準。
王法官駕車回儋州市海頭鎮老家。當晚9點50分許,王法官在家撰寫判決書過程中病情突然加重,經搶救無效死亡,診斷結論為:心臟猝死。
2016年3月4日,單位向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過調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法官于2016年2月5日下午請假回老家過春節,當晚9點50分因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視同工傷。
家屬不符,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2月7日是大年除夕,王法官請假后回家休息符合地方風俗習慣,帶案卷繼續加班,也符合法院的實際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首先,王法官在上班期間感到身體不適,庭長看到后讓其回家休息,但其仍堅持到下班才請假回家,應認定為是請病假而不是事假。
其次,王法官1972年出生,時年43歲,從其體檢報告以及參加足球比賽等情況來看,平時的身體并無大礙。從一般正常人對醫學知識的認知程度和個人平時的身體狀況,不是緊急情況或是病情十分嚴重,一般不會立即到醫院就醫治療。而王法官平時身體健康,偶然的身體不適且初始癥狀并不明顯,并不必然會聯想到病情的嚴重性,使其及時的作出準確判斷。因此,王法官請假后沒有直接到醫院檢查治療而是選擇回家休息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應。王法官在工作期間出現的身體不適與其當晚發病死亡存在時間上的連續性。
此外,由于2月7日是大年除夕,屬法定節假日,王法官請假后回家休息,在身體允許的情況下駕車趕回老家,符合地方風俗習慣;同時帶案卷繼續加班撰寫判決書,也符合法院的實際情況。因此,人社局對王法官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不予認定視同工傷,但并未查明上述事實,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綜上,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人社局上訴:王法官發病死亡不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不能視同工傷
人社局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1、王法官2016年2月5日上午口頭向單位請假,大約下午18時前回到老家過節(2016年2月7日至13日為農歷春節),其于5日晚上21時50分因突發心臟猝死,經搶救無效死亡。其發病死亡不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
2、視同工傷條款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在工傷認定上,應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制、無原則的擴大。
家屬意見:王法官當天傍晚在加班時突發疾病離世。離世時“電腦還開著”、“現場桌上放著檔案袋、判決書等資料”;并且插在電腦上的U盤正在編輯判決書,其所編輯的679號判決書,顯示的最后編輯時間是2016年2月5日18:44分,醫生可以證明。
單位意見:我院地處海口市中心城區,收案量始終處于全省前列,當年人均年辦案數為400件以上。為保證既有案件能在審限內結案,加班已成為工作常態。王法官出事地點雖在家中,但當時正在從事與工作有關內容,并征得領導同意,可以理解為工作時間的延續,故應當視為其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
二審判決:王法官回家加班制作裁判文書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屬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法定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本案中,王法官生前系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其所在單位部門及部門領導已出具情況說明,證明2016年2月5日上午,王法官在上班期間因感身體不適,請假回家休息并經庭長同意后攜帶案卷回家加班制作裁判文書的事實。
因王法官當晚9點50分左右突發疾病時,其電腦上仍插著U盤,裁判文書處于編輯制作狀態,故王法官雖然不是在單位的上班時間,單位的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但結合海口市區兩級法院法官常年加班制作裁判文書系普遍現象的客觀情況,王法官在自感身體不適經向部門領導請假回家休息并經允許攜帶案卷回家加班制作裁判文書的過程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和情形,應認為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法定情形,由于當年2月7日是大年除夕,2月5日已臨近春節,王法官經適當休息在自感身體允許的情況下駕車回老家準備和父母過年,該行為符合海南本地習俗亦符合情理。該情節并不能否定王法官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事實,應認為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延續和轉變。
因此,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王法官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決定不予視同工傷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7)瓊01行終62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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