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節將至
煙花爆竹燃放承載著
部分市民的民俗情懷
但非法售賣、運輸、儲存
及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不僅存在火災隱患
還會造成大氣污染、噪聲干擾
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觸犯法律法規者將依法受到處罰
滕州市公安局“冬季守護”專項行動以來
多點發力、精準打擊
已依法查處多起涉煙花爆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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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中旬,治安大隊聯合界河、荊河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獲取重要線索,成功查獲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700余箱。目前,涉案人員趙某某、孫某已被依法分別予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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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下旬,治安大隊聯合柴胡店派出所通過聯動摸排發現,柴胡店鎮某村民宅內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民警當場查獲各類煙花爆竹1700余箱。目前,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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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份,治安大隊聯合濱湖、級索、大塢、荊西派出所,經縝密偵查、精準布控,先后成功搗毀10處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窩點,查獲各類煙花爆竹3100余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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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下旬,治安大隊聯合鮑溝派出所依法查處一起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案。鮑某軍、鮑某強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售賣煙花爆竹。目前,2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滕州公安
發布重要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構成犯罪的,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注意
以下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滕州市煙花爆竹禁放區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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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北辛街道、荊河街道、龍泉街道、善南街道、東沙河街道
滕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煙花爆竹燃放引發的安全事故及空氣、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棗莊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北辛街道、荊河街道、龍泉街道、善南街道、東沙河街道。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五)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軍事設施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服務機構;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
(八)旅游景區、商場、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三、下列時段內,本市全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二)中考、高考期間;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時段。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段內,從事婚慶、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不得為其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對服務對象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段外,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
(二)在建筑物(構筑物)內、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理燃放殘留物,并消除安全隱患。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6日發布的《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同時廢止。
滕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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