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一艘中國籍漁船在東海海域開展常規捕撈作業時,突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多艘執法艦艇包圍攔截,隨后,船上年滿47周歲的中方船長被強制帶離現場。
面對中外媒體追問,日方公開宣稱扣押依據為“事發位置處于日本單方面劃定的專屬經濟區范圍之內”,此番說辭與國際海洋法實踐及中日間既有共識明顯相悖,實難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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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留意的是,此次事件的發生時機耐人尋味。
當前日本正加速推進對華政策系統性重構,而此次率先采取“抓人+扣船”雙重行動,是否折射出其急于測試中方反應閾值?抑或預示著其在東海方向多維度戰略部署已進入實質落地階段?
據核實,2月12日當天,在長崎縣五島列島以西海域,編號為“瓊東漁11998”的中國漁船正在執行合法漁業生產任務,卻被日本海上保安廳以所謂“越界作業”為由實施登臨檢查,并最終將該船控制、船長帶走。
現場日方共投入三艘以上巡邏艦艇實施合圍壓制,船上總計11名中國籍漁民,其中年屆四十七的船長被單獨帶往日本境內接受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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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迅速引發多方高度關注,焦點不僅限于漁船被控本身,更在于執法過程的強度尺度、雙方輿論場截然不同的敘事邏輯,以及東海海域長期懸而未決的劃界爭端三者交織所形成的疊加效應,極易使一起普通涉漁個案演變為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主權與執法權爭議事件。
此類海上漁業糾紛的核心癥結,始終圍繞海域管轄權歸屬展開。東海部分水域至今尚未完成正式劃界,中日雙方主張存在大面積重疊區域,在實際操作中常出現“各執一詞、各行其是”的執法摩擦現象。
日方慣以自身單方面主張的EEZ(專屬經濟區)邊界線為執法準繩,而中方在該海域的權利主張一貫清晰且立場堅定,向來不承認任何未經協商一致的單邊劃界結果作為海上執法的法律基礎。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精神,專屬經濟區內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托于合法有效的劃界協定或臨時性安排;在存在主權與管轄權爭議的海域,國際通行做法強調審慎克制、防止事態升級、堅持通過即時溝通與雙邊協商解決突發狀況,同時切實保障當事人員基本人權與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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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執法手段來看,動用多艘公務艦艇對一艘無武裝、僅從事捕撈作業的民用漁船實施高強度圍堵,極易被外界視為執法層級明顯失當。漁船本質為民生生產工具,全體船員既無攻擊能力,亦不具備對抗意圖。
倘若執法方在未充分警示、未給予合理申辯機會的情況下即強行登船、立即拘帶船長,不僅易招致“選擇性執法”“過度使用強制力”的廣泛質疑,亦會顯著加劇現場漁民的心理恐慌與無助感。
對涉事漁民家庭而言,漁船被扣意味著當季捕撈全面中斷,直接造成收入銳減;船長被異地羈留則意味著家庭頂梁柱突然失聯,處理周期越久,經濟負擔越重,精神壓力越大。
輿論場中的認知落差尤為突出:日媒報道多聚焦于“依法履職”“漁船拒檢逃逸”等措辭,而中方輿論關切點則集中于爭議海域是否存在單邊執法、現場是否動用遠超必要限度的強制力量、以及對船員是否施加了超出常規程序的人身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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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話語體系下的信息呈現,直接影響公眾情緒走向,也決定事件能否回歸理性軌道。一旦海上偶發摩擦被情緒化傳播與標簽化解讀,不僅提升一線處置難度,更將大幅抬高后續外交磋商的時間成本與政治代價。
事件發生的時間節點亦具深層意涵。正值日本國內政局調整關鍵期、外交議程密集排布階段,加之部分強硬派勢力借涉海議題持續強化輿論動員,使得類似個案更容易被賦予超越事件本身的地緣政治色彩。
東海問題本就高度敏感,若任由一方將日常漁業執法異化為對外釋放政治信號的工具,勢必加劇彼此戰略互疑,而首當其沖承受后果的,永遠是最基層的普通漁民——他們既無法參與政策制定,亦難以左右輿論風向,卻要直面執法帶來的現實損失與不確定性風險。
從海洋治理現代化視角審視,應對漁業摩擦最緊迫的任務,是構建一套具備可操作性的常態化協調機制,涵蓋:緊急聯絡熱線、海上現場直通渠道、執法行為克制指引、漁船身份識別與主動避讓規范,以及人員快速移交、船只合規放行、漁獲分類處置等閉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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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爭議海域長期缺乏穩定、透明、雙方認可的操作規則,一線執法行為便極易淪為單邊意志的延伸,系統性風險將持續累積。即便高層對話保持暢通,只要基層海上行動缺乏統一預期與約束框架,同類事件仍可能反復上演。
從宏觀經濟維度觀察,中日經貿紐帶深厚,漁業合作、食品進口、跨境旅游、高端制造供應鏈均深度交織。海上執法摩擦若持續升溫,將不可避免傳導至更廣泛經濟領域,削弱企業投資信心,擾亂行業協作節奏。
尤其在漁業板塊,產品時效性強、市場波動敏感,消費者信任與貿易通道穩定性極易受突發事件沖擊。此前已在檢驗檢疫標準、通關便利化等方面出現過階段性摩擦,若再疊加此類扣船事件,相關產業鏈上下游承壓程度將進一步加劇。
就海上執法態勢而言,近年來中國海警力量在東海相關海域持續開展高頻次、全覆蓋巡航監管,核心目標在于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障漁民安全生產秩序、提升復雜海況下應急響應與規范化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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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若繼續采用高強度、低容錯率的執法模式應對單一漁船作業行為,短期內或可博取一定輿論聲量,但從長遠看,反而會倒逼中方加快海上執法體系制度化建設與前沿存在密度提升,致使日方單方面主張在實際海域管控中愈發難以形成可持續效力。
真正可持續的海洋治理能力,取決于規則執行的連續性、程序運作的規范性,以及法律依據的正當性支撐,而非某一次執法行動所能制造的短期聲勢。
處理此類涉外漁業事件,首要原則必須是生命至上、程序正義。船長是否獲得專業翻譯支持與基礎法律咨詢?是否能在第一時間聯系家屬或請求中國駐日使領館協助?扣押理由與初步證據是否及時向中方通報?是否存在非必要的人身約束或信息封鎖?這些細節,構成國際社會評估執法是否合比例、是否符合人道主義底線的關鍵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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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執法過程在程序透明度上出現明顯缺位,或在時限管理上出現人為拖延,事件極易在社交媒體平臺發酵擴散,進而推高外交交涉層級與協調難度。
更具建設性的出路,在于將爭議海域漁業活動納入更具韌性的共同治理框架:推動簽署補充性漁業合作協定、探索設立臨時聯合管理示范區、完善漁船動態通報與電子識別系統、制定統一的海上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守則,從而最大限度壓縮誤判空間與操作盲區。
漁業生產本質上是關乎民生福祉與生計保障的基礎性活動,絕不能淪為地緣博弈的籌碼。將普通漁民置于政治施壓的第一線,不僅嚴重損害個體權益,更從根本上侵蝕區域海上秩序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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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全局,本次扣船事件堪稱東海爭議海域執法沖突的典型縮影,多重風險要素高度耦合:單邊劃界主張驅動下的執法前置、現場處置強度明顯超標、輿論敘事兩極分化加劇、政治化解讀層層加碼。
事件后續發展路徑,關鍵取決于三方協同效能:能否通過既有溝通機制盡快實現船長平安返航、漁船依法解扣、漁獲依規處理;能否借此契機推動建立更具約束力的海上執法互信安排;能否在更高層面達成減少誤判、管控分歧、優先保障人員安全的基本共識。唯有堅持冷靜克制、恪守程序正義、聚焦民生本位、依托對話機制,才能真正筑牢東海海上安全的底線防線。
信息來源:2026-02-13 10:38·觀察者網 時隔4年,日本當局再次扣押中國大陸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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