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贈與合同糾紛中,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第三人抗辯部分款項非贈與且僅需返還 50% 份額,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是實務中常見的爭議焦點。本案中,甲某收取丙某的轉賬款項后,因丙某的配偶乙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并返還全部款項,甲某抗辯稱部分時間段款項非贈與且乙某僅能主張 50% 的返還份額,最終法院判令贈與行為無效并由甲某全額返還款項,反映出婚外情背景下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的效力認定、款項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及贈與款項返還范圍的裁判規則差異。本文以 (2025) 川 01 民終 17852 號案件為例,簡單分析婚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效力認定、案涉款項性質的舉證規則以及贈與款項返還份額的認定規則。
裁判要旨
Summary
(2025)川 01 民終 17852 號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于:1. 婚外情背景下,夫妻一方對婚外第三人的轉賬,在第三人前期不知情其婚姻狀況的情形下是否應認定為贈與;2. 第三人抗辯案涉轉賬款項為餐館經營開支等非贈與性質,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3. 配偶主張返還婚外贈與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僅能要求第三人返還 50% 的份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婚外轉賬即便第三人前期不知情對方婚姻狀況,因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仍應認定為贈與;第三人抗辯款項非贈與的,應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夫妻共同財產系共同共有關系,未分割前無按份比例,配偶有權主張第三人全額返還贈與款項。法院最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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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案情介紹
乙某與丙某 2012 年 6 月 26 日登記結婚,2025 年 2 月 17 日經調解離婚,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約定夫妻財產制。2021 年 3 月 13 日至 2025 年 2 月 16 日,丙某多次通過微信及銀行轉賬向甲某支付款項累計 398022.88 元,其中包含 “520 元”“1314 元” 等特殊意義款項,甲某同期向丙某轉賬合計 164710 元。經查,丙某與甲某存在婚外同居關系,甲某于 2021 年 11 月知曉丙某已婚,還曾向乙某發送丙某私密照片進行挑釁。乙某認為丙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甲某的行為侵害其合法財產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丙某與甲某的贈與合同無效,判令甲某返還贈與款項 401722.88 元,并由丙某、甲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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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案情補充
1.請求確認丙某與甲某的贈與合同無效;
2.請求判令甲某返還贈與款項共計 401722.88 元;
3.請求判令丙某、甲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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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
一、案由認定
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成都市新津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二、爭議焦點
1、丙某向甲某的轉賬款項經品迭后的差額部分是否屬于贈與性質;
2、丙某向甲某贈與案涉款項的行為是否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3、若贈與行為無效,甲某是否應當向乙某返還款項及具體的返還金額;
4、乙某主張的 600 元保函費是否應當由丙某、甲某承擔;
5、本案的訴訟相關費用應如何分配負擔。
三、法院認為
1、法院首先對案涉款項性質進行審查,認定丙某在與乙某婚姻存續期間向甲某轉賬合計 398022.88 元,甲某同期向丙某轉賬合計 164710 元,為徹底解決各方糾紛,對雙方相互轉賬款項進行品迭處理,品迭后丙某向甲某轉賬差額為 233312.88 元。甲某抗辯該款項部分為二人共同生活開支、餐館經營開支及補發工資、投資款返還、銀行貸款還款,但其各項抗辯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婚外情的共同生活經濟開支不受法律保護,丙某轉賬亦未備注非贈與相關性質,故認定該 233312.88 元為丙某向甲某的贈與款項。
2、丙某與乙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夫妻約定財產制,案涉款項屬于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處分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丙某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甲某,事前未取得乙某同意,事后亦未得到乙某追認,嚴重損害了乙某的財產權益;同時丙某基于婚外情關系向甲某贈與款項,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綜上,案涉贈與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3、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甲某因案涉無效贈與行為取得的 233312.88 元款項,應當向乙某予以返還。
4、乙某主張的 600 元保函費,并非其為追償案涉債權產生的必要合理支出,故對乙某的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
5、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 3667 元(已減半)、保全費 2237 元,合計 5904 元,結合案件審理結果及雙方過錯情況,認定由丙某、甲某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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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 法官判決
一、丙某對甲某贈與款項 233312.88 元的行為無效;
二、甲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乙某返還 233312.88 元;
三、駁回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 3667 元(已減半)、保全費 2237 元,合計 5904 元,由丙某、甲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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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
一、案涉款項性質的最終認定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觀點,強調即便甲某 2021 年 11 月 6 日前不知曉丙某已婚,丙某該階段向其支付款項系為追求甲某,該行為屬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違背公序良俗,甲某亦未舉證證明該部分款項用于丙某個人開支,故該階段款項仍認定為贈與;甲某抗辯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4 月的案涉款項用于餐館經營支出,因舉證不足,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案涉款項經品迭后的差額仍認定為贈與款項。
二、贈與行為效力的再認定
二審法院確認丙某在與乙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甲某,既違反《民法典》關于共同共有財產處分的法定規定,又因基于婚外情實施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案涉贈與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維持一審對贈與行為效力的判定。
三、贈與款項返還金額的限定性重申
二審法院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系共同共有關系,在未進行離婚財產分割前并無按份比例之分,甲某抗辯乙某僅能主張返還贈與款項 50% 的份額,該主張屬于離婚財產分割范疇,并非本案贈與合同糾紛的審理范圍,故甲某應向乙某全額返還案涉贈與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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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 ,由甲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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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玲律師提醒
在涉及婚外情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糾紛中,贈與行為的效力認定、款項性質的舉證以及財產返還的主張規則均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因此,在類似情形下,婚姻關系中的配偶、婚外第三人以及夫妻一方均應注意采取相應措施恪守法律邊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方,若發現另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應及時固定轉賬記錄、含特殊意義的款項憑證、婚外情相關溝通記錄等證據,明確贈與行為的事實與財產處分的具體情況,為后續訴訟主張權利奠定證據基礎;同時,可依法主張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第三人全額返還贈與款項,因夫妻共同財產系共同共有關系,無需按份額主張返還,充分行使對共同財產處分的異議權。
其次,婚外第三人若抗辯案涉轉賬款項非贈與而是經營開支、工資、借貸等性質,應提前留存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包括經營管理的實際憑證、款項用途的明確備注、收支明細、書面協議等,若舉證不能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且需注意即便前期不知情對方的婚姻狀況,因夫妻一方的無權處分行為,取得的贈與財產仍需予以返還,切勿抱有無需返還的僥幸心理。
此外,夫妻一方切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該行為既違反《民法典》關于共同共有財產處分的法定規定,又違背公序良俗,贈與行為必然會被認定為無效,還將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相應的訴訟費用,同時基于婚外情產生的共同生活開支不受法律保護,無法以此作為款項非贈與的有效抗辯。同時,在相關訴訟中,當事人主張的訴訟相關費用應區分必要合理支出與非必要支出,保全費、案件受理費等追償債權的必要費用可依法要求敗訴方承擔,而保函費等非必要合理支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當事人應理性主張費用,避免提出無法律依據的訴求。
最后,在涉及大額財產轉賬的民事交往中,各方均應注重留存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合同協議等完整證據,若款項具有經營、借貸、工資等特定用途,應在轉賬時做好明確備注,便于后續發生糾紛時舉證證明款項性質,減少舉證不利的風險。最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后,應按期履行款項返還等法定義務,若逾期未履行,權利人申請執行后,法院將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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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擬稿:陳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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