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節臨近,煙花爆竹經營銷售進入高峰期,與此同時,非法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違規行為也進入易發多發期,為切實筑牢安全防線,強化警示震懾作用,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公布5起煙花爆竹領域典型執法案例。
其中涉及德州夏津一處案例(見案例二)。
案例一
案情簡介
2025年11月27日,濟寧市應急管理局聯合金鄉縣應急管理局,對金鄉縣某煙花爆竹銷售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公司4號倉庫(1.3級)存放專業燃放類煙花(千里江山圖)80箱,存放的煙花產品級別與該1.3級倉庫等級不匹配(該煙花為B級產品),違反了《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4.2的規定要求。執法人員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將超品種煙花爆竹退回原廠。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金鄉縣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1.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案情簡介
2026年1月12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夏津縣應急管理局對夏津縣某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零售店存在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該零售店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夏津縣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零售店作出處3000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案情簡介
2025年12月24日,根據無棣縣公安局移交線索,無棣縣應急管理局對無棣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企業向未取得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個人銷售煙花爆竹2039箱,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無棣縣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2.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18日,昌邑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開展現場核查,發現村民劉某某在民房內儲存煙花爆竹265箱(件),在閑置養殖棚的兩座看護房內儲存煙花爆竹495箱(件)。經查,劉某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擅自在其租賃的民房和看護房內儲存煙花爆竹,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煙花爆竹進行查封扣押。
查處情況
2025年11月25日,昌邑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將該案移送昌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案件正在偵辦中。
案例五
案情簡介
2025年12月24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臨沂市沂河新區應急管理局會同臨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區分局、白沙埠鎮應急辦對柏莊村柏某家中及其租賃的民房開展聯合調查,現場發現柏某私自儲存煙花爆竹1096箱。經查,柏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擅自在居所及其租賃的民房儲存并銷售煙花爆竹,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煙花爆竹進行查封扣押。
查處情況
2026年1月5日,臨沂市沂河新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將該案移交臨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區分局立案偵查,案件正在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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