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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整治網絡謠言亂象,有效凈化網絡環境,利辛公安堅持“逢謠必處”,持續對網絡謠言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全力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打謠進行時
1月29日,網民王某在網絡上發布“洗浴中心藏著手術室,太可怕了”的信息。經查,王某為博眼球發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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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凈化網絡環境需要廣大網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識,積極抵制網絡謠言,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攜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網絡空間。對在網上蓄意編造、傳播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警方將依法嚴厲打擊!
法律鏈接
1.《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制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 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
來源:利辛網綜合利辛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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