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審批、工程建設、安監執法等領域,公職人員最怕的就是“出事”。
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或巨額國有資產流失,辦案機關往往第一時間啟動“責任倒查”。那個在審批單上簽了字的官員,往往首當其沖,面臨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的指控。
“我是被下面的人騙了才簽的字”、“我是執行上級領導的口頭指示”……這些辯解在法庭上有效嗎?
張智勇律師認為,瀆職類犯罪的辯護,是一場對行政邏輯和刑法因果關系的深度推演。辯護的核心戰役,在于切斷因果關系,構建職務行為的“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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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制作,僅作示意參考
一、 核心辯點:因果關系的阻斷
刑法規定,濫用職權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控方的邏輯通常是:因為你簽了字(行為),所以項目通過了,所以后來虧損了(結果)。
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重點審查是否存在“多因一果”或“介入因素”,從而阻斷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 被蒙蔽受騙:詐騙是主因
如果公職人員已經盡到了法律規定的形式審查義務(查了證照、看了原件),但因申請人(如企業)提供了偽造的、高仿真的虛假材料(假公章、假審計報告)導致審批通過。
此時,公職人員主觀上沒有濫用的故意,客觀上是被欺詐的受害者。律師應主張:損失的根本原因是第三人的詐騙犯罪行為,而非公職人員的職權行為。詐騙行為是介入因素,阻斷了簽字行為與損失的因果鏈條。
2. 具體的執行偏差
比如工程事故,雖然官員違規發了施工證,但樓房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施工方偷工減料、擅自更改圖紙。如果能證明施工方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的獨立、主要原因,那么官員的責任可能僅止步于行政處分,而不構成刑事犯罪。
二、 損失之辯:損失真的“重大”嗎?
濫用職權罪有明確的立案標準(如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這里的“損失”必須是實際損失。
未實現債權不是損失:如果違規放貸或違規擔保,但擔保物足值,且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追回,或者債權正在執行過程中。那么損失處于“待定”狀態,不能直接認定為刑事上的“實際損失”。律師應申請法院中止審理,等待民事結果。
資產評估的質證:辦案機關出具的《損失評估報告》可能存在高估。律師需要引入專業的會計師輔助人,對評估方法、評估基準日進行嚴苛質證。一旦將損失金額核減至標準以下,案件即可撤銷或判無罪。
三、 責任分擔:集體研究與個人決定
“這是會上集體討論定的。”
雖然“法不責眾”在刑法上不完全適用,但如果是嚴格按照議事規則、經過集體充分討論做出的決策,即便決策錯誤,也往往屬于“決策失誤”或“工作失誤”,而非個人濫用職權。
需要深入調取會議紀要、現場錄音,證明當事人并未隱瞞事實、并未強行拍板,并未違反議事程序。如果能證明這是集體意志的體現,且沒有利益輸送,那么將案件定性為行政違規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結語:
在履職風險日益增加的今天,專業的刑事辯護是公職人員的權利保障。切斷錯誤的因果鏈條,還原履職的客觀環境,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使命。
在瀆職犯罪的審判中,法院對于“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標準高于一般的行政責任認定。
【實務主流觀點】
主流裁判觀點認為,必須證明瀆職行為是導致損失的“決定性原因”或“直接原因”。如果存在嚴重的第三人詐騙、不可抗力或具體的執行偏差等介入因素,辦案機關通常會阻斷刑事責任的歸屬。此外,對于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造成的“決策性失誤”,只要不涉及個人私利和惡意濫用,實務中適用“容錯機制”,作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處理的案例并不鮮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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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并率先在全國范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并屢獲殊榮,先后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并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余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污、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余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借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于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持,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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