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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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郝芳超,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1405021994****0537。
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執行過程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存在拒絕報告財產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郝芳超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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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劉治林,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1405221994****1513。
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執行過程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存在拒絕報告財產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劉治林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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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左)
被拘留人:解慧林,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1405021968****0512。
本院在執行(2025)晉0502執3594號執行案,查明被執行人解慧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解慧林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二月十二日
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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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右)
被拘留人:李晉明,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1405021970****2518。
本院在執行(2015)城執字第811號執行案,查明被執行人李晉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李晉明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二月十二日
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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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左)
被拘留人:李龍順,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1405811974****1150。
本院在執行(2020)晉0502執115號執行案,查明被執行人李龍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李龍順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二月十二日
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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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
被拘留人:殷強強,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1405111967****1233。
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執行過程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拒絕報告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殷強強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二月十二日
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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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右)
被拘留人:魏明,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72****1833。
本院在執行(2022)晉0502執2740號執行案,查明被執行人魏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魏明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二月十二日
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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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苗小牙,女,漢族,公民身份號碼1405111979****6328。
本院在執行(2021)晉0502執2561號執行案,查明被執行人苗小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苗小牙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二月十二日
澤州縣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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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石昆,男,漢族,身份證號:1405211987****9430。
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石昆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石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向本院報告財產。為維護法律權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石昆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二月十二日
陽城縣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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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原敏,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1405221981****6217。
本院經查明被執行人原敏有執行標的相應的履行能力,且多次承諾分期履行還款義務,但未按照承諾內容支付執行款,經多次傳喚未到庭履行生效判決確定還款義務,屬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被執行人原敏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二月十二日
本次2026“三晉執行利劍——護民生”專項執行行動,全市兩級法院共決定拘留10人,郝芳超、劉治林在拘留過程中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暫緩拘留措施,其余8人均送拘。
來源: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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