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拿公家的錢周轉一下,過幾天就還了,也沒想據為己有,怎么就成犯罪了?”
這是在看守所會見時,最常聽到的當事人疑惑。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最大的區別在于:貪污是“吞掉”,挪用是“借用”。
很多國企領導、財務人員認為,只要把錢還上了就沒事。殊不知,刑法對“公款私用”有著極其嚴苛的紅線。一旦越界,即便你還了錢,也可能面臨五年以上的刑期。
但正因為“挪用”與“借用”的界限模糊,這也成為了辯護律師爭取無罪或緩刑的黃金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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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的第一道防線:用途決定“定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將挪用公款分為三種情形,入罪門檻大不相同。律師在辯護中,首先要做的就是給當事人的行為“定性”。
1. “非法活動”:3萬入罪
如果你挪用公款去賭博、吸毒、走私,金額在3萬以上就構成了犯罪。
辯護點:律師要審查,資金雖然轉給了賭博網站,但當事人是否真的進行了賭博?還是被詐騙?如果能證明資金未用于非法活動,而是被他人欺詐,則性質發生逆轉。
2. “營利活動”:無時間限制
如果你挪用公款去進行炒股、買理財等營利活動,只要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不受時間限制,哪怕第二天就還了,也是犯罪。
辯護點:這是爭議最大的地方。將公款存入銀行個人賬戶,產生的活期利息算不算“營利”?根據主流司法觀點,單純的銀行存款儲蓄行為,風險極低,一般不認定為營利活動。如果將行為定性為“其他活動”,則需滿足“超過三個月”的條件才能定罪。
3. “其他活動”:三個月的生死線
如果你挪用公款用于買房、看病、子女上學等非營利、非非法用途。
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
實戰復盤:在張智勇律師團隊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挪用公款買房。辦案機關試圖按“營利活動”指控(因為房子有升值屬性)。律師堅決辯護認為買房自住屬于生活用途,且未滿三個月。最終,法院采納了意見。
二、辯護的第二道防線:歸還的時間節點
挪用公款罪有一個特殊的從寬政策:在案發前歸還
1. 案發前的黃金補救
如果當事人在被辦案機關立案調查之前,或者在未被辦案機關發覺前,主動全部歸還了挪用款項。
雖然這仍可能構成犯罪,但可以爭取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2. “挪用”變“貪污”的陷阱
最危險的情況是:挪用公款后,因為虧空太大還不上,索性通過做假賬平賬,或者攜帶公款潛逃。
這時候,行為性質就轉化為了貪污罪。從“想還還不上”到“不想還了”,主觀故意的轉化是辯護的焦點。律師必須搜集證據證明當事人一直有還款意愿和還款嘗試(如變賣房產還債的記錄),死守“挪用”的底線,避免罪名升級。
三、證據清單:如何證明“我沒想占有”?
為了證明只是挪用而非貪污,家屬需協助律師準備:
還款能力證明:當事人名下的房產、股票、債權等資產清單,證明其有能力歸還,并非“空手套白狼”。
部分還款記錄:案發前是否有過零星的還款行為?
結語
挪用公款罪的辯護,是一場與時間的賽跑,也是一場對資金性質的深度解析。懂法的人,能在“三個月”的界限前止步;不懂法的人,可能因為一天的誤差而毀掉一生。
【實務主流觀點】
在挪用公款案件的審判中和辯護中,辦案機關對于“非法占有目的”與“挪用故意”的區分執行得非常嚴格。主流裁判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有歸還的能力和意愿,且未采取欺騙手段平賬、銷毀賬目等方式掩蓋挪用事實,一般不認定為貪污罪。同時,對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認定,實務中傾向于限縮解釋,單純的銀行存款或低風險理財,若未造成公款風險,法院往往持寬容態度,不輕易認定為犯罪或在量刑上予以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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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并率先在全國范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并屢獲殊榮,先后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并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余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污、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余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借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于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持,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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