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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中,夫妻債務糾紛頻發,不少當事人深陷“配偶舉債、自己擔責”的困境,諸如不知情被催收、莫名成為共同被告、家庭財產因個人債務被牽連等問題屢見不鮮。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直接關乎家庭財富安全,《民法典》實施后,相關認定規則已發生重大調整。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任婷莉律師,結合自身婚姻家事法律服務經驗及相關法條規定,整理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與合法隔離策略,為家庭財富筑牢法律防線。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核心依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三十四條,具體分為三類情形。
1、共意之債需雙方明確合意,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名、蓋章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無論用途是否指向家庭,均屬共同債務,體現“共債共簽”原則。
2、家庭日常之債以用途為核心,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推定屬于共同債務,無需債權人舉證,配偶抗辯需舉證債務未用于家庭日常。
3、超出家庭日常之債需債權人舉證,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大額債務,原則上屬個人債務,債權人需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個人債務情形與常見誤區
明確個人債務范圍是避免“被負債”的關鍵,結合相關法條,以下情形均屬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配偶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1、一方婚前債務,婚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配偶無需償還,債權人舉證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
2、一方擅自擔保所負債務,未經配偶同意以個人名義為他人擔保的,不屬共同債務,配偶可明確拒絕追認。
3、違法犯罪或虛構債務,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所負債務及串通虛構的債務,均不屬共同債務。
4、超出家庭日常的個人消費、投資之債,一方單獨借款用于個人奢侈品消費、個人創業且未與配偶共同經營的,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屬個人債務。
實踐中需澄清三大誤區:婚后一方舉債并非默認共同債務;房產登記雙方名字不代表借款必為共同債務;離婚協議約定債務歸一方,僅對夫妻雙方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
夫妻財富債務隔離策略
債務隔離需遵循合法性原則,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可從事前預防、事中應對、訴訟抗辯三方面入手。事前預防可簽訂書面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明確財產與債務歸屬并可辦理公證,大額債務堅持共簽原則,避免盲目擔保。
事中應對需及時留存債務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證據,收到催收通知后明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的債務,合法隔離大額資產。被起訴后,可提交不知情、債務未用于共同生活、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等相關證據,抗辯債權人或舉債方的舉證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任婷莉律師提示,夫妻債務認定核心在于“合意”與“用途”,合理運用法律工具,規范財產與債務管理,才能有效規避“被負債”風險,守護家庭財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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