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業設計軟件是工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的關鍵支撐,推動傳統產業向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優化企業資源配置的有力保障。但是,部分企業未向軟件權利人付費,而是通過網絡下載“破解版”工業設計軟件用于生產設計工作,則可能引發侵權糾紛。
日前,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一起涉國際知名工業設計軟件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判決生效,讓我們一起了解下。
基本案情
芬蘭某公司是Tekla Structures系列軟件(以下簡稱Tekla軟件)的著作權人。Tekla軟件是鋼結構深化設計軟件,在鋼結構建筑設計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芬蘭某公司發現某建筑公司發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求求職者“熟練使用Tekla軟件”,而該公司卻從未購買過正版Tekla軟件,遂向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申請證據保全。自貿港知產法院依法對某建筑公司工作場所辦公電腦上涉嫌侵犯芬蘭某公司Tekla軟件著作權的相關證據采取了保全措施,確認某建筑公司辦公電腦中安裝了5個版本共6款Tekla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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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自貿港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芬蘭共和國均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簽約國,芬蘭某公司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證據保全結果,某建筑公司未經許可實施了復制、安裝并商業使用案涉權利軟件,構成侵權。
關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制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制品市場銷售量確定。本案中,芬蘭某公司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發行減少量為6套,各版本權利軟件的銷售合同可用于確定軟件價格,由于銷售合同的售價還包括維護費、培訓費,與本案涉及的侵權行為不具有對應性,計算時應予以扣除該部分費用。綜合考慮權利軟件不同版本的售價、利潤率、某建筑公司使用侵權復制品的時間等因素,判決某建筑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芬蘭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0.7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自貿港知產法院首次適用國際公約審結的涉國際知名工業設計軟件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彰顯了自貿港知產法院依法平等保護外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決心。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采取了精確計算的方式,力求準確反映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避免了賠償數額確定的任意性,有效解決知識產權維權訴訟賠償數額低的問題。同時,兼顧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有效解決“舉證難”的問題。
法官說法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體系,提前預防潛在的知識產權風險。尤其是在使用工業設計軟件時,應注意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加強員工管理,避免成為侵權的主體。
來源: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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