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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產權領域,侵權者的“玩法”正在升級。不再是單打獨斗,而是通過注冊多家關聯公司,將生產、銷售、開票等環節分散布局,試圖在法律面前構筑一道“防火墻”。
作為律師,我們面對的早已不是簡單的侵權標識比對,而是一場圍繞公司架構、主觀惡意與證據鏈條的組織化博弈。
最近,我們團隊代理的一起案件剛剛落判。
原告是一家上市科技企業,持有在電氣行業內頗具知名度的“某”商標。而被告方,則是由一對夫妻及其親屬控制的六家關聯公司,形成了從生產到銷售的完整侵權閉環。
法院最終支持了我方全部核心訴求,判令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88萬元。
更重要的是,一人公司股東因未能證明財產獨立,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這場勝利,不是偶然。
不少同行曾問:這類案件最難突破的點在哪?
我的體會是:“如何讓法官看見幕后的手”
被告方很聰明——他們用不同的公司簽署合同、開具發票、組織生產,甚至在電商平臺上以不同店鋪進行銷售。表面上,這些主體各自獨立,甚至辯稱“與原告不屬于同一領域”。
但法律從不只看表面。
我們通過調取工商檔案、梳理銀行流水、比對交易憑證,逐步還原出戴某、畢某等人通過親屬關系、交叉持股、共同經營等方式,實際控制多家公司的事實。
庭審中,我們呈現的已不是六個孤立的被告,而是一張清晰的責任網絡。
另一個關鍵突破,在于“企業名稱正當性”的瓦解。
被告曾堅稱:公司名稱經合法注冊,享有使用權。
這話聽起來似乎有理,但在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面前,卻站不住腳。
我們通過大量證據證明,原告“某”字號經過長期使用,已在相關公眾中建立起穩定聯系,具備法律意義上的“一定影響”。而被告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將“某”作為字號登記使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攀附意圖。
判決書最終寫道:“即使企業名稱經行政機關登記,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仍應予以糾正。”
這句話,值得所有試圖通過登記名稱“搭便車”的企業警醒。
此案還有一層意義:一人公司股東責任再次被壓實。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但在實踐中,不少股東仍心存僥幸。
本案中,戴某、畢某分別作為廣州某電氣公司、佛山某電氣公司的唯一股東,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
法院據此判決二人承擔連帶責任。
這再次提醒市場主體:注冊一人公司雖簡便,但財務合規絕不可松懈。否則,公司面紗一旦被刺破,股東個人財產將直接暴露于債務風險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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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商標侵權訴訟,尤其是針對組織化、系統化的侵權網絡,已不再是一場簡單的權利聲明,而是一次綜合運用證據法學、公司法學與訴訟策略的立體作戰。
作為律師,我們的任務不僅是證明“侵權成立”,更是要揭示“侵權如何被組織”,以及“責任人為何應當被穿透”。
本案的勝訴,不僅實現了客戶的權利恢復與經濟補償,更重要的是,它向市場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號:
法律不會因為侵權行為的復雜化而退縮,相反,它正變得更敏銳、更系統、更有力。
如果你正在面對類似的侵權困境,記住:
證據從來不會自己說話,但它可以被組織;架構從來不是無法穿透,但它需要被照亮。
在知識產權的戰場上,專業的法律策略,才是擊穿迷霧最可靠的光。
關于作者
林智敏,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律師。我的執業領域聚焦于刑事辯護、重大民刑交叉案件,以及復雜商事糾紛。在多年的執業中,我深感法律爭議的解決不僅需要深厚的專業功底,更需要清晰的戰略思維與系統的破局能力。
因此,我始終致力于將復雜的案件事實與法律關系結構化、模型化,為委托人梳理出可理解、可執行的訴訟路徑與風險地圖。本文即是我對這一方法論的一次實踐呈現。
如果您正面臨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關聯公司責任等方面的法律挑戰,或希望就類似案件進行進一步探討,歡迎通過平臺搜索“林智敏”與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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