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在刑辯領域摸爬滾打二十多年的律師,我見多了在看守所里哭訴的當事人。
他們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律師,那錢我沒敢花,我后來退給他了啊,為什么還抓我?”
很多公職人員有個巨大的誤區,以為受賄罪是“結果犯”——覺得錢只要最后不在我手里,就不算受賄。
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在法庭上,法官和檢察官看是不是受賄,從來不看你最后剩多少錢,而是看你的“貪欲”是在哪一刻形成的,又是在哪一刻“既遂”的。
今天我就從辯護實務的角度,把“退還”和“上交”這層窗戶紙給你們捅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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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法律意義上的及時”?
《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確實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但請注意,作為律師,張智勇律師要敲黑板的是“及時”這兩個字。
在辦案實務中,這個“及時”是有極其嚴苛的判斷標準的,不是你覺得及時就及時。
舉個真實案子的變體:
某處長,在飯局結束后,發現別人塞在他車后備箱里的兩條煙,拆開全是購物卡。
1. 無罪的情形:第二天上班,他直接把東西交到了紀檢監察部門,或者當天就聯系對方,在有錄音或第三人在場的情況下退了回去。這叫“阻斷犯意”。
2. 有罪的情形:他看著這些卡,猶豫了。心里想著“這事兒辦不辦還沒定”,先把卡鎖在辦公室抽屜里。過了兩個月,項目黃了,或者聽到風聲緊了,他才把卡退回去。
注意! 在那個鎖進抽屜的瞬間,受賄就已經既遂了。
為什么?因為在法理上,你已經建立了對這筆財物的控制關系。后面再退,那叫“案發后的退贓”,只能在量刑時請求從輕處罰,但改變不了“受賄罪”的定性。
二、除了時間,更看“動因”
在法庭上做辯護,最難打的一個點,就是“退還的動因”。
你是真心想退,還是被迫想退?
這直接決定了你是“清官”還是“罪犯”。
很多當事人跟我說:“律師,我真是想退,但我一直沒找著機會,或者對方去外地了。”
法官會怎么問?法官會問我們要證據。
? 你給對方打過電話嗎?通話記錄呢?
? 你發過微信讓對方來拿嗎?聊天記錄呢?
? 你跟司機或者秘書提過這事兒嗎?證人證言呢?
如果這一切都是空白,只有一個孤零零的“我想退”,在證據鏈面前,這就是蒼白無力的狡辯。
這里有個關鍵點——“風吹草動后的退還”。
有些當事人是“大聰明”,平時不退,等到巡視組進駐了,或者聽說隔壁辦公室的老王被帶走了,嚇得連夜把錢退回去,或者趕緊上交廉政賬戶。
在起訴書里,這通常會被認定為“為掩飾犯罪而退還”。
這不僅不算無罪,反而恰恰證明了你的主觀惡性和畏罪心理。在控方眼中,這叫“銷毀證據”,不叫“改過自新”。
三、律師的最后一點忠告
作為辯護人,我當然希望我的當事人無罪。但法律不是兒戲,更不是可以隨意解釋的橡皮泥。
“受賄”與“饋贈”的界限,往往就在一念之間;而“退還”與“銷贓”的區別,就在于那一刻的動機。
如果你真收到了不該收的東西:
第一,動作要快,要在“利益交換”發生之前,在“風險信號”出現之前。
第二,痕跡要清,要有客觀證據證明你是“堅決拒收”,而不是“暫時保管”。
別總想著“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在現在的技術偵查手段下,所有的僥幸,最后都會變成起訴書上冰冷的文字。
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算術問題——用幾十年的自由去博那點身外之物,這筆賬,怎么算都是虧的。
總結起來就一句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退得慢,照樣跑不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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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并率先在全國范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并屢獲殊榮,先后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并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余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污、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余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借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于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持,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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