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5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蘇義飛:貸款詐騙罪的“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尚無全國統一的司法解釋標準。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明確升檔量刑標準之前,司法實踐中可參考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倍數予以把握。或者,亦可參考(蘇高法〔2017〕243號)所規定的標準: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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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號】使用偽造的銀行存單作抵押詐騙銀行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5年)邱某平、譚某等騙取貸款案-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分:區分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根據行為人申請貸款時的還款能力、資債結構,有無實際生產經營行為、實際投資項目,獲得貸款后的用途,貸款歸還情況,是否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避免單純以最終未能償還貸款的結果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24)安徽某電力公司、劉某等騙取貸款、合同詐騙、貸款詐騙案-騙取貸款行為主觀目的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綜合考量企業有無實際生產經營行為、實際投資項目、資債結構及所貸資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況,不宜單純以最終未能償還貸款的客觀結果而認定企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25年)紀某成等合同詐騙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屬于貸款詐騙罪中的“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詐騙罪中“其他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屬于該罪中的“其他金融機構”。通過簽訂、履行合同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3年)邊某山騙取貸款案-騙取貸款倒貸應定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罪:信貸雙方明知續貸資金系用于填補前期貸款虧空,為化解金融機構不良貸款而作虛假貸款,所貸款項始終在金融機構實際控制之下,借款人不具備非法占有的條件,不能認定借款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306號】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民事欺詐行為的區分:對于行為人利用欺詐手段取得款物后用于經營活動,即使是高風險的經營活動,如炒股、炒期貨、開發房地產等活動,造成資金客觀上無法歸還的,如果無其他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實,也不能以金融詐騙犯罪處罰。
【第95號】如何區分貸款詐騙罪和貸款糾紛: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客觀事實:
其一,行為人是通過欺詐的手段來取得貸款的;
其二,行為人到期沒有歸還貸款;
其三,行為人貸款時即明知不具有歸還能力或者貸款后實施了某種特定行為,如攜款逃跑,肆意揮霍貸款,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貸款,等等。
(2024年)孟某貸款詐騙案-已支付的利息應當從貸款詐騙金額中予以扣除:行為人貸款詐騙的犯罪數額應為其實際騙取的金額。貸款詐騙犯罪過程中,行為人以利息名義給付的錢款應當折抵為支付的本金,據此認定行為人的詐騙數額。
[第1633號]程某某盜竊、貸款詐騙案-通過支付平臺綁定他人銀行卡使用及冒名貸款的定性:如果用戶已經開通網絡貸款功能,行為人冒用用戶名義申請貸款,并將所貸資金占為己有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對于獲取他人身份信息后,以他人名義開通“借唄”“花唄”等貸款功能,繼而獲取相關貸款的情形,正如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其身份信息以其名義申請貸款。此時若將被冒用者視為被害人,顯然不合理。因為被冒用者沒有去申請信用額度,就不存在其授信資金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問題。上述情形屬于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如何定性要看被害單位是否屬于金融機構,即所騙取的錢款是否來自金融機構。騙取的錢款來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的,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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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五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
1.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4.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
二是依法慎重處理貸款類犯罪案件。在辦理騙取貸款等犯罪案件時,充分考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實際情況,注意從借款人采取的欺騙手段是否屬于明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是否與銀行工作人員合謀、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響銀行放貸決策、危及信貸資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損失等方面,合理判斷其行為危害性,不苛求企業等借款人。對于借款人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貸款過程中雖有違規行為,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借款人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雖給銀行造成損失,但證據不足以認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性處理。
(2008年)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若干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計涉案總價值、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的批復
二、貸款詐騙案按照詐騙的貸款數額統計涉案總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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