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發現孩子突然發起高燒,一時打車不便,又聯系不到會開車的親友救急,家住攀枝花市的李某情急之下決定開著其弟弟停放在家中的車輛,送孩子前往醫院......2025年4月13日發生的這起事件,提出了一個耐人尋味的法律問題——情急之下不得已而違反法律,需要被追究責任嗎?
據報道,執勤交警攔下了李某駕駛的車輛,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72.9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酒駕駛認定標準,且李某曾因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被判刑,當時駕照已被吊銷。基于這一事實背景,盡管有證據表明其兒子的確因支氣管炎引發肺炎需就醫治療,法院最終仍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
也許有讀者會問:這是否屬于法律中的“緊急避險”?難道“緊急避險”不是脫罪的理由嗎?
緊急避險,指為了讓本人、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較小的利益來保護較大的利益,這一行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如果我發現有嬰兒被所在車輛后座,在高溫天氣和太陽暴曬之下,已經哭鬧不止、有嚴重中暑的生命危險,此時砸碎車窗救出孩子,并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
那么,遇到親友突發疾病的情況,為將其及時送醫而酒駕或醉駕,算不算緊急避險,到底能不能成為有效的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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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可能會聯想到另一起事實背景相似,判決結果卻不同的案例:
2025年8月,江蘇省推出的由真實案例改編的系列短劇《現在宣判》中,就有一個醉駕送早產妻子就醫被判無罪的案例。一名建筑工人在春節前夕小酌時,妻子滑倒導致早產,有生命危險。考慮到工友全都返鄉過年、救護車也要1小時后才能抵達,這名工人冒險選擇酒后駕車將妻子送去醫院,最終法院認為這一舉動屬于緊急避險,作出了無罪判決。
為何了兩起案件會有不同結果?這就要結合緊急避險的理論依據,關鍵要把握以下三點:
1、存在正在發生的危險或受到嚴重威脅的法益(如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行為的目的是保護這一法益;
2、某種行為雖然違法,但已經是不得已之下的唯一選擇,無其他途徑能夠有效規避危險;
3、避險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法益小于得到保護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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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這三條標準來看,攀枝花市的案例,和江蘇省“酒后送早產妻子去醫院”事件,還是有一定區別的。
首先,發燒和孕婦早產,危險程度有所區別,后者如不能及時送醫很可能導致“一尸兩命”的慘劇,更具緊迫性;
第二個案例中,事發時間正值春節前夕,其他工友都已回家過年,從生活經驗來看,此時呼叫出租車或網約車都有一定困難,還可能遇到司機拒載孕婦的情況,就連呼叫救護車也被告知需一個小時到達,因此更難通過其他途徑解決,自己駕車更接近于唯一應對方式(相比之下,并沒有證據表明李某聯系過醫院的救護車,尚未窮盡其他一切手段);
再者,第一個案例中的李某,有危險駕駛的“前科”,不僅沒有駕照,還處于嚴重醉酒的狀態,其給社會造成的危險要更大。
綜合來看,兩個案例雖然都涉及送親人去醫院,但危險的緊迫程度、潛在的替代方案和行為給公眾造成的危險,都有一定的區別。有鑒于事實背景存在區別,不同的判決結果也就可以理解了,并非“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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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一點:“一命換一命”并不是緊急避險,不足以用于無罪辯護。
在法律中,每個人的生命是等價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我們假設一個極端的情況:倘若有人急于將重病的家人送往醫院,為了避免被查酒駕的交警攔住,選擇直接一腳油門從對方身上碾過,法律會允許這樣的行為逃脫制裁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在世界范圍內,“緊急避險”強調的都是犧牲較小的利益挽救更大的利益,如例如砸碎車窗救人,屬于破壞財產以保護更為寶貴的生命。那么,做個極端的假設,如果遇到不得已犧牲一條生命來保護自己的生命的情況,又該如何論處呢?
還有一種代替緊急避險的辯護方式,叫做“缺乏期待可能性”。用大白話來說,就是不能強人所難,置身此情此景之下,一般人為了活命沒有別的選擇,不能以圣人的標準要求他、期待他做出違背人性的選擇舍生取義,從而主張免于刑事處罰或從輕量刑。
但這種辯護邏輯,同樣需要考慮犧牲他人生命安全是否已經是萬般無奈下的最后選擇(如海難后漂流在救生艇上、餓得奄奄一息、除非食人無法活命)。而對于并不那么極端的情況,擔心家人安危,并非洗脫一切罪名的擋箭牌,這一點需要大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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