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職場快節奏的工作模式下,加班對許多勞動者而言并不陌生。當勞動者辛勤付出額外勞動后,依法主張加班工資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然而,在實際維權過程中,舉證成為關鍵環節。
網友咨詢:
勞動者想主張加班工資,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郭金路律師解答:
1、勞動關系證明。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條、銀行流水、社保繳納記錄、工牌等。
2、考勤記錄。包括公司的打卡記錄、電子考勤系統數據、紙質考勤表等。若勞動者使用指紋打卡機上下班,打卡記錄中顯示在正常下班時間后仍有打卡記錄,且該時間段內有工作內容的相關記錄予以佐證,那么該打卡記錄就可作為加班時間的有力證明。
3、加班通知。用人單位下達的書面加班通知,如郵件、公告、短信等,能明確證明加班的安排。
4、工作記錄。工作郵件、工作群聊天記錄、工作匯報等工作記錄中,若提及加班工作內容和時間,也可作為證據。
5、工作成果。加班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文件、報表、項目資料等,這些資料上的時間戳或修改記錄,有時能間接證明加班事實。
6、同事的證人證言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證明加班事實。但需注意,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對較弱,通常需要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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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路律師補充: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延長勞動時間加班費的計算,(上個月月工資收入-加班費)÷(月計薪天數×8小時)×加班小時×150%;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上個月月工資收入-加班費)÷月計薪天數×加班天數×200%;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上個月月工資收入-加班費)÷月計薪天數×加班天數×30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郭金路律師
北京市融泰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現任海淀區律師協會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委員。專長于知識產權和民商事領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專業功底和豐富的電子證據保全經驗。積極探索新技術在法律實務中的應用,推動電子證據保全流程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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