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一起標的額146889元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判決書出現多處關鍵矛盾、關鍵證據未質證、審理程序存疑等問題,引發社會對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的強烈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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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承兌匯票
這場糾紛始于2019年的口頭買賣交易。據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江山順風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泉氣體公司”)介紹,從2019年2月起,向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衢州中園)購買產品,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隨行就市交易。令人意外的是,2022年1月,衢州中園突然將其訴至衢江區法院,主張拖欠貨款146889元,并提交增值稅發票作為核心證據。
案件審理過程中諸多反常現象,進一步加劇爭議。2023年12月15日該案首次開庭,因涉及多年流水賬目核對,源泉氣體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完整賬目,但2024年2月29日二次開庭時,審判員朱某婕拒絕核對總賬便當庭宣告判決。源泉氣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衢州市中院于2024年6月25日以事實認定不清為由,裁定發回衢江區法院重審。
重審程序本應厘清事實,卻出現更令人費解的判決內容。衢江區法院于2024年7月重啟重審。期間,源泉氣體公司申請對2019年至2023年交易總額與付款差額進行司法審計,法院予以準許并委托審計機構核查。司法鑒定確認雙方存在26筆交易,貨物價值146899元,與衢州中園訴請金額一致,2025年9月30日,法院判決源泉氣體公司支付貨款136889元。
然而,這份重審判決書被發現存在三處根本性矛盾,直接動搖判決合法性基礎。一是判決書第11頁認定“2019年至2023年源泉氣體公司僅與浙江中園發生買賣關系”;二是第12頁卻改口稱“2022年1月8日后由衢州中園供應乙炔”;三是第15頁又表述為“2022年1月8日后乙炔供應由浙江中園變更為衢州中園”。三個關鍵表述在交易主體和時間上相互沖突,讓案件事實陷入混亂。
更嚴重的是,源泉氣體公司提交的121523元承兌匯票這一關鍵付款憑證,在一審和重審一審中均未被法院組織質證核實,導致貨款是否結清核心事實未能查清。
源泉氣體公司不服判決,向衢州市中院提交重審再審上訴狀,請求撤銷存在矛盾的判決書。
重審二審開庭后,源泉氣體公司向衢州市中院申請調查令,要求對已支付給衢州中園121523元承兌匯票這一關鍵付款憑證去銀行調查。
律師調查發現,2020年10月21日,源泉氣體公司通過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票據背書)預付給衢州中園121523元貨款,當天,衢州中園已收到該款項。銀行證明后續又有3次背書行為:2020年10月21日,背書給衢州市某龍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日,衢州市某龍化工有限公司背書給衢州衢化某麟技工貿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衢州衢化某麟技工貿有限公司買斷貼現給浙商銀行某州分行。該票前后共5次背書。
2023年1月21日,源泉氣體公司又轉賬1萬元。以上兩筆,衢州中園實收貨款131523元,都被重審一審的衢江區法院法官遺漏不判。
源泉氣體公司代理人說,第三人浙江中園重審二審法庭中出示“收款憑證”文字記載,承兌匯票121523元貨款收款人居然是浙江中園,我們是背書給衢州中園的錢,開出“收款憑證”卻是浙江中園。在法庭上,他們承認已收到121523元。
針對上述反常現象,源泉氣體公司已向衢州市中院提交重審再審上訴狀,明確指出衢州中園及其代理律師訴訟行為涉嫌虛假訴訟。
律師認為,重審的衢江區法院(2024)浙0803民初1940判決為掩飾法院過錯,故技重演,僅減去2023年1月21日轉賬1萬元,判決江山源泉氣體公司"十日內支付原告衢州中園貨款136889元"。
“衢州中園混淆交易主體,在貨款已結清情況下提起訴訟,明顯涉嫌虛假訴訟。”源泉氣體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衢州中園濫用訴訟權利行為,不僅損害其合法權益,也浪費司法資源。
目前,該案再審程序正在推進中。上級法院將如何審視這份矛盾重重的判決書,是否會認定衢州中園起訴行為構成虛假訴訟,將持續跟蹤報道。(王 生)
來源:長江網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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