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陽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孫紹雪受賄、洗錢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百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一百零二萬元,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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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案總額超千萬元的孫紹雪貪腐案件中,6萬余元的禮品變現金額看似微小,卻讓她多了一項罪名:洗錢罪。它不是簡單的“處理閑置禮品”,而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職務犯罪“自洗錢”獨立定罪的典型樣本,標志著反腐敗從“查收受”向“查隱匿、查轉移、查變現”的全鏈條縱深推進。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孫紹雪為掩飾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禮品的事實,專門安排他人將相關禮品出售,最終變現六萬余元。這段看似平淡的案情表述,藏著足以改變案件定性的關鍵信息。這一時期,正是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深化、禮品禮金專項整治高壓推進、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治理不斷收緊的階段。作為長期主政地方、后又擔任重要領導職務的干部,孫紹雪對紀律紅線與法律邊界的認知遠超普通人,卻依然選擇以隱蔽方式處置涉案禮品,其行為動機早已超出正常的物品處理范疇,而是帶有明確的避罪意圖。
官方通報并未披露禮品的具體種類,外界也不必過度揣測。真正值得深究的,是行為本身呈現出的典型狀態:這些禮品來路不正、不敢留存、不敢使用、不敢示人,只能通過第三方轉手變現,以消除痕跡、掩蓋來源。對身居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而言,任何可能與權力尋租掛鉤的物品,都是隨時可能引爆的隱患。留在家中,怕被檢查發現;放在辦公場所,怕被旁人察覺;自用過于扎眼,轉送又會留下新的線索。在層層忌憚之下,變現成為其自以為最安全的選擇,卻也恰恰踏入了法律更為嚴厲的規制范圍。
長期以來,社會上普遍存在一種認知誤區:洗錢只存在于大額資金轉移、跨境資金流動、空殼公司運作等復雜場景中,普通的禮品處置至多構成違紀,遠不至于觸及刑事犯罪。孫紹雪案的判決,清晰打破了這種模糊認知。自洗錢獨立入罪之后,行為人掩飾、隱瞞自身貪污賄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評價、獨立定罪。法律所關注的,從來不是物品價值高低,而是行為是否具備掩蓋犯罪所得、切斷利益關聯、規避調查追責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
從法律構成上看,孫紹雪的變現行為完全符合洗錢罪的認定邏輯。上游行為是受賄,涉案禮品屬于犯罪所得,其明知財物性質不合法,仍通過買賣方式將實物轉換為現金,刻意改變財產形態,掩蓋真實來源,并且通過安排他人操作的方式降低自身關聯度,試圖實現痕跡隔絕。這一系列動作,不是簡單的閑置處理,而是完整的贓物轉換與掩飾流程。洗錢罪并無入罪數額門檻,只要行為實施完畢、主觀故意明確、與上游犯罪關聯清晰,罪名即可成立。六萬余元的金額,在整起案件中看似微小,卻足以成為獨立定罪的事實依據,也成為其最終數罪并罰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一細節所折射的,是反腐敗治理邏輯的深刻轉變。過去的執紀執法,更多聚焦于是否收受、收受多少,重點在權力與利益的直接交換環節。而近年來,隨著金融監管、財產核查、證據鏈條不斷完善,打擊范圍已全面延伸至貪腐所得的持有、轉移、轉換、變現等全流程。收、藏、轉、洗每一個環節,都被納入監督與懲治視野,任何試圖掩蓋、漂白犯罪所得的行為,都將面臨精準追責。孫紹雪案的典型意義,正在于它以小見大,展現了從“查收受”向“查全鏈條”“查閉環”升級的治理方向。
判決書沒有過多描繪孫紹雪的心理狀態,但從行為軌跡中不難窺見其內心的掙扎與僥幸。一邊是權力帶來的利益誘惑,一邊是日益嚴密的監督壓力;一邊是難以拒絕的利益輸送,一邊是時刻擔心暴露的恐慌不安。收的時候心存僥幸,藏的時候小心翼翼,處置的時候步步為營,自以為可以瞞天過海、抹去痕跡,卻不知每一次刻意掩蓋,都是在為自己增加一層罪責。從違規收禮,到構成受賄,再到為掩人耳目實施洗錢,她在錯誤的道路上層層加碼,最終將自己推入數罪并罰的結局。
到案之后,孫紹雪如實供述、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態度明確,也依法獲得從輕處罰。但法律的底線清晰而堅定,行為的性質不會因為事后退賠而改變,洗錢罪的認定也不會因為金額不大而模糊。六萬余元變現換來六個月刑期、兩萬元罰金,看似代價不大,卻傳遞出極為明確的信號:在全面從嚴、全鏈條反腐的背景下,沒有任何一種“洗白”手段可以置身法外,沒有任何一筆涉案財物可以安全處置,也沒有任何一個細節可以被輕易忽略。
孫紹雪案留給所有公職人員的警示樸素而沉重。禮品從來不是無關緊要的人情往來,違規收受即為違紀,來源不當即為贓物;變現處置也不是無傷大雅的小事,刻意掩飾、轉換形態,便可能構成洗錢犯罪。千萬貪腐足以毀掉一生,微小細節也能成為定罪關鍵。在越來越嚴密的制度約束與越來越精準的法律規制之下,干凈用權、清白做人,才是唯一長久的安全。而那些自以為隱蔽的操作、試圖抹去的痕跡,最終都會成為定格罪責、無法辯駁的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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