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生態環境法典座談會發言提綱(二)
法治保障水安全系統推進保護水資源與防治水污染
馬志毅 中國政法大學制度學研究院教授
中國實驗室產學研協同創新平臺
專家委員會特別顧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第二編《污染防治》第三分編《水污染防治》與第三編《生態保護》第三章第四節《水資源》在立法定位上彰顯了保障國家水安全、永續發展的戰略目標,構建了水資源法治體系的兩大維度,增強了我國水資源法治體系的體系化和完整性。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作為水資源管理的基本法,將水資源治理大致歸納為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水害防治六大內容。《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中有關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規定,立足于我國基本水情、總結各地治水經驗,針對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規定了一些概括性制度。《水法》和《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下統稱水資源立法)等一系列水領域的法律法規構成了比較全面系統、科學合理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污染的制度體系。我們在不斷充實完善相關立法的同時,也應當在學法、用法、執法、司法領域開展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實際工作。
一、深刻認識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意義
水資源立法是推動我國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理解好、落實好、執行好相關法律法規,對全面系統推進水資源利用和水污染防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一)水資源立法是緩解我國水資源供需矛盾的現實需要,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
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是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保護水資源既是主動適應我國水資源形勢、突破水資源瓶頸制約、保障國家水安全的現實需要,也是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水資源立法深刻把握我國水資源短缺的基本水情,進一步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緩解水資源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推動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二)水資源立法是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動綠色發展。
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是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重要抓手,是落實全面節約戰略、推動綠色發展理念的重要舉措。
(三)水資源立法是為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和重要指引。
水資源立法系統規范了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工作的各個方面,進一步推進相關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要做好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之間的銜接,與其他規范共同形成制度合力,在立法位階和立法技術層面,注重協調不同層級法律規范的制定、修改和適用。
今后,要加強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的法治觀念、推動全民守法。
二、完善各類主體的法律責任,強化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工作的剛性約束
(一)各級政府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工作縱向涉及各層級行政單元,橫向涉及多個部門,要逐步強化各級政府的管理責任,實現全過程管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工作,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要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財政保障、監督檢查等方面的責任,將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范圍。
(二)社會主體尤其是市場主體要承擔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的具體責任。
工業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用水管網設施單位、公共機構等市場主體應當采取措施,強化自身的注意義務。
首先,政府部門要采取經濟激勵和創新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措施,構建市場調節機制和技術支撐體系,如健全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和節水獎勵機制,鼓勵企業發展節水服務產業、創新節水服務模式,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對節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符合條件的節水項目給予補助等。
其次,政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水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加強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工作的監督檢查,落實法律責任。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對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未按期改造且拒不改正的,對侵占損毀用水計量設施、干擾用水計量、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等行為,給予罰款、限制用水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等處置措施,進一步明確其法律責任。
三、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既要貫徹系統性,又要體現針對性
首先,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是對各地區、各部門、各領域的整體要求,要貫徹工作的系統性。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與各領域各行業的生產、生活、生態息息相關,要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在供水漏損控制、公共建筑節水、園林綠化節水、污水資源化利用、海綿城市建設等各方面建設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注重相關工作的整體推進。
同時,又要推行因地制宜差異化施策,體現針對性。緊盯細分領域、重點區域和短板弱項,提出差異化策略。如水資源短缺地區應當嚴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觀用水,沿海地區應當積極開發利用海水資源等。有些制度可以只規定原則性要求,給各地保留了一定的立法空間,促使其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實施辦法。
總之,《生態環境法典》出臺后,要深化推進、精準發力、全面落實其各項要求,促進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工作再上新臺階,取得新進展!
2025年12月29日
(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雷鋒精神工作委員會理事張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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