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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當事人認為,當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甚至檢察監督程序后,法律途徑已經走到盡頭。然而,我國法律還規定了特殊的救濟通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01 什么是檢察監督后的再審申請?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后,當事人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當檢察監督未能改變結果時,當事人仍不放棄的話,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這一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審判監督程序,它是針對經過多重審理后仍存在重大錯誤的案件設置的特別救濟途徑。
例如,老張因合同糾紛案,經歷了一審敗訴、二審維持原判、高院駁回再審申請,接著向檢察院申請監督也被駁回。在他幾乎絕望之際,律師建議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終案件得以改判。
02 哪些案件符合申請條件?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走上這條最后的救濟通道。根據法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需要滿足嚴格的條件。
民事案件方面,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證據和訴訟程序無異議,但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或者原判決、裁定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刑事案件申訴人則必須已經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過申訴,且申訴被駁回或對再審判決仍不服。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被明確排除在受理范圍之外,例如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的申請等。
03 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
申請再審的成功與否,關鍵在于是否具備法定事由。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更可能獲得再審機會:
新證據的出現。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或者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這些證據必須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以及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等情形。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如果主要證據不充分或不具有證明力,或者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也可以申請再審。
審判程序存在嚴重違法。比如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或者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等。
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對下級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享有監督權和糾正權。這一制度設計確保了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線。
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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