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在村、醫保照繳,征地補償卻分文未得?
戶口登記在村組、新農合由集體代繳、社區選舉有投票權,滿足這三項條件的廣西百色市右江區拉域村一組村民李先生及其女兒李某涵,卻在2015年征地補償款分配時遭遇不公,李先生的妹妹(同為母親鄧女士所生)可正常享受集體福利,李先生與女兒卻被拒之門外。為討要共計12000元的補償款,父女倆歷經四級司法審理、多部門求助推諉,四年間反復舉證卻屢屢受挫,從出生落戶到遷回村集體,始終扎根村組的他們,至今未能獲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權益對待。
緣起:資格認定反復,補償款發放起爭議
2014年10月,百色市行政單位因迎龍大道建設征用拉域村一組34.0264畝土地,該組獲得土地補償費1706219.80元。2015年10月,村組召開村民大會通過《拉域村一組村民自治法規(本組戶口制度)》,其中第四條明確“多女戶的出嫁女,已遷入的次子女不能享受集體福利待遇”;同年11月制定的補償款分配方案規定,有承包地村民分12000元,其余按人頭每人分6000元。
李先生1985年出生后便落戶該村組,其母親鄧女士原為拉域村一組集體成員,與組外人員結婚后仍在村組生活。1991年村組調整承包地時,便以“李先生系出嫁女所生”為由拒分土地,這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權利平等的規定相悖。1989年,因村際土地糾紛,李先生獲行政單位農轉非名額但未遷出戶口;1992年,為方便讀書,鄧女士將李先生戶口遷至拉域小學,遷戶前曾與組長約定,若李先生日后無正式工作可遷回。2014年3月,經村組同意,李先生遷回戶口成為獨立戶主,其女兒李某涵6月也落戶該村組。
2015年、2016年,李先生父女的新農合由村組統一繳費,家屬也能享受節日福利,成員資格看似已獲認可。但2015年底補償款發放時,村組再次援引村規民約中針對“出嫁女”子女的條款,以“李先生、李某涵系出嫁女所生”“無承包地屬空掛戶”為由,拒絕支付二人各6000元的人頭補償款。而李先生的妹妹卻能正常享受該筆補償,形成“一孩有一孩無”的明顯反差。村組出納更明確提到“出嫁女生的子女一個得一個不得”“戶口在也不得”,這直接印證了村組以性別為標準剝奪權益的違法事實,與《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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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鄧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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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鄧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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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錄音文字,鄧女士提供)
對峙:歧視條款顯不公,同村待遇有差異
村組拒絕分配補償款的核心依據,是《拉域村一組村民自治法規》中針對“出嫁女”子女的限制性條款,而此處的“出嫁女”,正是李先生的母親鄧女士。村組相關負責人曾明確,出嫁女生育的子女僅能有一人享受福利,即便戶口合法遷入也不例外,且該規定經過“百分之七八十村民簽字同意”,屬于“村民自治范疇”。
同村多名與李先生有類似戶口遷出又遷回經歷的村民及其家屬,均能正常享受集體福利待遇,唯獨李先生一家因母親的“出嫁女”身份被區別對待。事實上,李先生2017年7月曾參加社區選舉,也按戶繳納村組留費、參與集體事務,完全履行了村民應盡義務,并非村組所稱“未履行村民義務的空掛戶”。
權益維護:司法路坎坷,訴求多次遭駁回
為爭取合法權益,李先生父女開啟了漫長的權益維護之路。2016年10月,李先生父女及前妻共同起訴,要求撤銷村組制定的村規民約和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右江區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訴訟請求;2017年11月,二人再次起訴,明確要求村組支付共計12000元征地補償款,法院以“戶籍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唯一認定標準”為由再次駁回;2018年,二人上訴至百色中院,被認定“構成重復起訴”,維持一審原判;2020年,向廣西高院申請再審,仍未獲得支持。
訴訟過程中,李先生一方提交了新農合繳費記錄、戶口登記證明、參與集體活動照片、同村村民待遇佐證等多項證據,但法院認為,李先生1992年遷戶時曾提及“方便讀書”,且無承包地,不能單獨以戶籍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相關證據未能形成完整說服力。
困境:行政求助遇推諉,自治原則被濫用
司法途徑受挫后,李先生的母親鄧女士為兒子和孫女的權益四處奔走,先后向百城街道辦事處、右江區及百色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求助,卻遭遇“踢皮球”式推諉。街道辦未履行法定調解監督職責,分管相關業務的何軍副主任等工作人員以“換屆開會”“需村組自治”等為由拖延,承諾的書面答復遲遲未兌現,即便鄧女士多次提及遷戶前與組長的約定,也未得到有效回應;農業農村局則引導其通過“三分之二村民投票”確認成員資格,讓維護權益陷入“多數人可能侵犯少數人權益”的邏輯困境。
鄧女士還提供了與街道辦、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的多段溝通錄音,內容顯示相關部門要么以“村民自治無執法權”為由拒絕干預,要么要求其繼續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未切實履行協調監督職責。村組在征地補償款發放前后的態度反差,更讓這家人寒心:征地前主動為李先生父女繳納新農合、發放節日福利,認可其村民身份;征地補償款到賬后,卻以母親的“出嫁女”身份為由拒絕分配,本質是借“村民自治”之名,行違法剝奪少數人合法權益之實。
拷問:權益認定需規范,基層治理待完善
此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村組僅憑李先生母親鄧女士的“出嫁女”身份,便通過村規民約剝奪其子女的集體福利,這與國家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平等原則相沖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本應綜合戶籍登記、生活保障依賴程度、村民義務履行情況等多方面因素,而非僅憑母親的婚姻狀況或簡單的村民投票隨意排除。
這場持續四年的糾紛,不僅關乎李先生父女應得的12000元征地補償款,更拷問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的合理性、村民自治程序的規范性,以及行政與司法救濟的銜接效率。目前,李先生一家仍持有與行政部門的溝通錄音等證據,始終沒有放棄權益維護,懇請相關部門能正視這起糾紛中的不公,還他們一份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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