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緬北“四大家族”系列電詐案,訂婚強奸案,初中生殺害同學埋尸案,余華英拐賣兒童案等十起案件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
其他案件不說,對其中的“訂婚強奸案”仍存在一些另樣的聲音,經最高院背書這個案子已成鐵案,但為何還讓人覺得如此擰巴?楊律師認為這背后有深層社會原因,不是簡單的性同意權和強奸罪的定罪標準問題,水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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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該案入選十大案件的同時,還公布了該案電梯中的一段視頻,視頻顯示:席某死死拽住吳某的手臂,吳某曾試圖掙脫卻無濟于事。女孩的無助與決絕反抗、肢體的激烈拉扯,在這段視頻畫面中清晰可見!大同中院刑二庭庭長楊東遠表示,男女婚戀的核心要義,永遠是“自愿且明確的合意”,任何違背他人意志的強迫行為,都是觸碰法律紅線的犯罪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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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看了看相關評論區,除了支持的聲音以外,質疑聲也仍不少,比如有人說這個電梯里的視頻是“事后的”,不能證明之前是強奸。還有人說為什么被強奸后雙方家里還要談房產加名和彩禮?等等
為什么經過最高院背書認定,還有不同聲音,這案子為什么這么擰巴?
楊律師談談看法,去年二審后看了二審判后答疑的內容后,我認為如果單從強奸罪的角度來審視這個案子,確實認定強奸沒問題。事后的一行為不能絕對證明事前,但不可否認有一些輔助證明作用,更何況法院認業定有罪的證據也不只這一個視頻,另外理論上別說訂婚不等于性同意,結婚其實也不等于性同意,這個說法也確實符合現行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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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本案之所以擰巴主要卡在兩點上:一是法律和現實中道德觀的沖突。
在現實中別說訂婚結婚了,戀愛期間的性行為也已經比較普遍,不但不違法也不算違背道德了。甚至反過來講,在很多人的認知中,訂了婚女方拿了男方家的彩禮,如果連碰都不讓碰反倒不那么符合公眾的認知了。這是一個沖突碰撞點。一直以來很多公眾對法律界普及的“訂婚不等于性同意”、“結婚不等于性同意”的法律常識,一直有認同和不認同兩種聲音。二是彩禮和房產加名的事觸動了很多人的神經。
為什么那么多人對這個判決結果不認可,我一直覺得未必大家都真認為本案不構成強奸,而是很多人對現實中一些彩禮案件的處理有情緒。掏空家底給了彩禮但法律上不不代表能獲得什么實際權利,現實中只要彩禮付出去,即使沒結婚或結了婚沒多久就離婚,也很難全部拿回來,這些過往的事例讓很多人覺得不公平,這些情緒在這個特殊的案例中被帶動了。所以,就強奸案而言,說“男女婚戀的核心要義,永遠是“自愿且明確的合意”,任何違背他人意志的強迫行為,都是觸碰法律紅線的犯罪之舉。”肯定是沒錯的。但從立法到執法,如果不能合理處理那些彩禮案件,只強調訂婚甚至結婚不意味著對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大概率會造成更大的撕裂......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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