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案情介紹】
2014年3月12日,重慶某汽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與李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2023年10月8日,雙方簽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稱,雙方于同日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協議約定李某某放棄向公司及關聯公司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任何權利,公司基于雙方的約定向李某某支付了相應的經濟補償。
2024年3月28日,李某某向社保中心投訴公司未為其足額繳納2014年4月至2023年6月的養老保險。
社保中心經核查,作出《社會保險稽核決定書》,查明公司與李某某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足額為其辦理2014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登記,公司須為李某某足額辦理2014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
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江北區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決定》。
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員工簽署放棄權利協議并領取補償后,投訴要求補繳社保是否違反誠信原則?社保部門是否有權責令補繳?
一審判決: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系法定義務,不能以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方式予以免除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本案中,公司認可未為李某某足額繳納2014年4月至2020年12月養老保險之事實。
公司辯稱其與李某某達成協議,約定李某某放棄主張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任何權利,且公司已經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系法定義務,不能以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方式予以免除。
因此,江北區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法院應當尊重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李某某投訴屬于嚴重不誠信行為
法院應當尊重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結果,一審法院認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免除責任有失偏頗。
李某某與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協議約定李某某放棄向公司及關聯公司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任何權利。
公司基于雙方的約定向李某某支付了相應的經濟補償,李某某應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李某某向江北區社保中心投訴社保繳費事宜與協議約定不符,屬于嚴重的不誠信行為,不應支持。
二審判決:為職工申辦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系其法定義務及社會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上訴人公司提出其與李某某達成協議,約定李某某放棄主張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任何權利,且公司已經支付經濟補償,李某某投訴社保繳費事宜與協議約定不符的上訴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為其職工申辦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系其法定義務及社會責任。
該法定義務不能以當事人協議的方式予以免除。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9月29日
案號:(2025)渝01行終801號
【實務要點】
1.社保繳納義務具有法定強制性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法定義務,不屬于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范疇,不能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私下協議予以免除或變通。
2.“放棄權利”條款對社保無效
即使員工在離職協議中明確承諾“放棄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任何權利”并領取了相應補償,該條款對社保補繳請求權無效。員工事后反悔并向社保部門投訴,社保部門仍有權依法責令企業補繳。
3.企業合規風險提示
企業試圖通過支付“一次性補償”買斷社保義務的做法存在極高法律風險。一旦面臨稽核或投訴,企業不僅需要全額補繳本金,還可能面臨滯納金及行政處罰,此前的經濟補償金也難以直接抵扣社保費用。
最新! 人社部: 將出臺《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勞動法庫
2026-01-27
最高法發布18個勞動用工指導案例匯總 | 勞動法庫
2026-01-27
女行政經理50歲被通知退休,高院:構成違法解除,賠2N!| 勞動法庫
2026-01-26
在庫房強吻女同事被拘,反告公司違法解除,“我沒追究刑事責任啊”!| 勞動法庫
2026-01-26
如何界定勞動法中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勞動法庫
2026-01-25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