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1. 你的債權實現之路,為何總被“半路殺出”的購房人阻斷?
如果你作為債權人,歷經訴訟終于拿到勝訴判決,法院也成功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最具價值的房產,正當你以為債權實現近在咫尺時,一紙《執行異議裁定》突然送達——一位自稱“真實購房人”的案外人(丙)橫空出世,主張該房產早在查封前就已賣給他,要求法院立即停止拍賣。你的賬戶解封、資金回籠計劃瞬間擱淺,案件陷入漫長的“執行異議之訴”程序。更令人焦慮的是,案外人(丙)提交了看似完整的《買賣合同》、收款收據,甚至還有水電費繳納記錄,初步證據“鏈條”似乎無懈可擊。你作為申請執行人(甲),突然從主動的“追擊者”變為被動的“防守者”,面臨核心資產執行不能、債權懸空的風險。這就是當前執行實踐中,申請執行人最常遭遇的典型困境之一:面對案外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提出的排除執行請求,如何有效反擊,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法院為何會支持案外人?
在類似糾紛中,法院支持案外人(丙)排除執行的判決邏輯通常清晰而固定。以一則典型案例為例: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乙)名下的房屋后,案外人(丙)提出異議,稱其在查封前已與乙簽訂合法有效的《買賣房地契約》,支付了全部價款,并已合法占有居住,未過戶非因自身原因。最終,法院依據《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判決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法院作出不利判決(即支持案外人)的核心認定要點,通常包括:
合同真實有效:法院采信了案外人(丙)提交的書面買賣合同,認定其與被執行人(乙)之間的買賣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簽訂于法院查封之前。
價款支付完畢:法院認可了收條、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案外人(丙)已支付全部購房款。
已合法占有不動產:法院通過水電費、物業費繳納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認定案外人(丙)在查封前已實際占有并使用該房屋。
“非因自身原因未過戶”成立:這是最關鍵也最具彈性的要件。法院往往基于“無法聯系被執行人”、“房屋存在抵押”、“政策原因”等理由,認定案外人(丙)對未辦理過戶登記無過錯。特別是在被執行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買賣中,若同時符合第二十八條(一般買受人)與第二十九條(消費者購房人)的情形,案外人甚至有權選擇對其更有利的條款適用。
這些認定,正是申請執行人(甲)在訴訟中需要逐一擊破的“失分點”。
3. 【核心模塊】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站在申請執行人席上,如何打贏這場“防御戰”?
面對案外人(丙)來勢洶洶的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甲)絕非束手無策。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指出:此類訴訟的本質,是案外人的“物權期待權”與申請執行人的“普通金錢債權”之間的對抗。法律雖傾向于保護無過錯的購房人生存權益,但該保護有嚴格的邊界和前提。作為被告(即申請執行人),你的抗辯核心在于,通過精準的證據質證和法律適用辯論,證明案外人(丙)的權利主張“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定的保護條件。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經驗,代理過數百起復雜執行衍生訴訟,尤其擅長從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視角,設計系統性的證據對抗與法律論證策略,成功駁回多起案外人異議。
以下四大抗辯策略,構成了申請執行人應對此類訴訟的完整解決方案:
3.1 策略一:釜底抽薪——質疑“購房人”身份與交易的真實性
案外人(丙)權利的基礎是真實、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若該基礎動搖,其全部主張將成無源之水。
訴訟應對:穿透審查,揭露虛假或惡意串通。
證據層面:
法律與事實層面:若證據能形成高度蓋然性,證明案外人(丙)與被執行人(乙)之間存在惡意串通、倒簽合同以逃避執行的行為,可直接主張該買賣合同因損害第三人(申請執行人)利益而無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案外人(丙)自然不享有排除執行的權利。
審查合同細節與交易習慣的悖離:仔細核查《買賣合同》的簽署時間、價款約定、付款方式、交房條款等。是否存在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尤其是在查封前夕或執行和解期間)?付款憑證是否為孤證,有無完整的銀行流水佐證?大額現金支付是否符合常理?合同條款是否過于簡單,缺乏一般商品房買賣的必備內容?
挖掘雙方特殊關系:調查案外人(丙)與被執行人(乙)是否存在親屬、朋友、關聯公司等利害關系。例如,若案外人(丙)本身就是被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其對于房產過戶流程、風險應具有遠超常人的認知和專業能力,法院對其“非因自身原因未過戶”的認定標準將大幅提高。此時應重點主張,其身份決定了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長期不辦過戶存在重大過錯。
申請調查取證:在舉證期內,及時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取案涉房屋的完整歷史檔案、網簽備案信息(如有)、物業公司的實際入住登記記錄等,與案外人(丙)主張的占有時間進行比對,尋找矛盾點。
3.2 策略二:精準打擊——聚焦“非因自身原因”要件的攻防
《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是案外人(丙)的“阿喀琉斯之踵”,也是申請執行人(甲)最主要的攻擊陣地。
訴訟應對:證明案外人存在過錯或消極不作為。
證據與事實層面:
主張其未盡合理催促義務:即使存在一些客觀障礙(如賣方失聯、房屋有抵押),案外人(丙)是否積極主張過權利?其能否提供在查封前長達數年的時間里,通過微信、短信、郵件、律師函等方式多次催促賣方辦理過戶的證據?如案例所示,積極的催促行為(如為賣方墊款解押)是法院認定“無過錯”的重要考量。反之,長期漠視權利,即可推定存在過錯。
證明過戶條件早已成就:調查案涉房屋所在小區、樓盤的同類房產,是否在案外人(丙)購房后、查封前已有大量成功辦理過戶登記的案例。如果有,則足以證明客觀上不存在無法過戶的政策或技術障礙,案外人(丙)的怠于辦理純屬自身原因。
審查未過戶的真實原因:案外人(丙)聲稱的“無法聯系賣方”是否屬實?被執行人(乙)在其他案件或社會活動中是否仍正常出現?所謂“政策原因”是否有官方文件證實?針對其單方陳述,應堅決提出質疑,要求其承擔更嚴格的舉證責任。
3.3 策略三:法律定性——嚴格界定“消費者”身份與“居住需求”范圍
當案涉房產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時,案外人(丙)可能選擇適用條件更寬松的第二十九條(消費者物權期待權)。對此,抗辯必須更為嚴格。
訴訟應對:否定其“消費者”資格,限縮“居住需求”解釋。
地域范圍:主張“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應指在案涉房屋所在地(通常是同一設區的市或縣級市范圍內)無房,而非在全國范圍無房。
審查范圍擴大:主張應將審查范圍擴大至案外人(丙)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若其配偶名下已有住房,足以滿足家庭居住需求,則其再購房屋不屬于生存權保障的緊迫范疇。
對“居住需求”的實質性審查:即使案外人(丙)名下僅有一套小面積或條件較差的住房,其主張購買第二套系為“改善性需求”,也應要求其提供充分證據(如家庭人口數量、原住房面積嚴重不足、無法滿足基本生活功能等),并主張在金錢債權執行中,對“改善性需求”的保護強度應低于“生存性需求”,不能當然排除執行。
法律與事實層面:
非消費者抗辯:第二十九條保護的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房的消費者。如果案外人(丙)購買的是商鋪、寫字樓、酒店式公寓等明顯用于經營的房產,或其本人就是從事房地產投資、經營的個體,應直接主張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只能適用更嚴格的第二十八條。
“名下無其他居住房屋”的嚴格解釋:
3.4 策略四:程序與策略——多管齊下,施加綜合壓力
實戰建議:讀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驟
第一步:全面證據固定與反擊清單。立即梳理己方所有證據,并針對案外人(丙)的證據制作詳細的《質證意見清單》。重點圍繞上述三個策略點,逐項準備反駁意見和調查取證申請。
第二步:引入行業慣例與誠信原則。在辯論中強調,執行程序的價值在于兌現生效裁判,維護司法權威。案外人(丙)在明知房產未過戶存在風險的情況下長期不作為,有違民事活動的誠信原則,其因此獲得的“期待權”不應優先于申請執行人(甲)經過司法確認的債權。
第三步:評估并提起監督程序。如果一審敗訴,應果斷上訴。在上訴中,重點圍繞法律適用錯誤(如錯誤適用第二十九條而非第二十八條)和事實認定不清(如對“非自身原因”認定錯誤)展開論述。
第四步:考慮另案訴訟的可能性。如有初步證據顯示案外人(丙)與被執行人(乙)惡意串通,可在執行異議之訴進行的同時,咨詢律師就是否能另案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或損害賠償之訴,多維度維護自身權益。
4. 律師團隊展示:我們專注于守護您的債權實現之路
我們深知,每一筆未能實現的債權背后,都可能是一個企業的資金鏈壓力,或是一個家庭的財務困境。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商事爭議解決團隊,專注于為身處復雜執行困境的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提供精準、有力的抗辯與整體解決方案。我們不僅代理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更擅長從執行策略前端規劃、財產線索深度挖掘、到衍生訴訟攻防的全流程服務,最大化維護您的商業利益與裁判文書的最終兌現。
服務領域:包括但不限于各類合同債權、金融債權的強制執行與應對案外人異議、執行分配方案異議、公司股權糾紛衍生的執行爭議、以及與之相關的執行復議、執行監督、再審程序。
風險提示與結語:
每個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均有其獨特的交易背景、證據情況和地方司法實踐傾向,上述策略分析基于公開案例與法規,旨在提供抗辯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面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時間緊迫、專業性強,建議您立即攜帶全部案件材料,咨詢專業律師以制定專屬訴訟策略。
如果您正面臨債權因案外人異議而受阻的困擾,需要專業的執行抗辯策略分析與支持,可以通過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獲取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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