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中的明顯低價認定,核心是先通過量化標準觸發審查,再結合成本實質核驗,最終由評標委員會 / 評審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與證據作出認定。
一、核心法律依據
- 《招標投標法》第 33 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 51 條: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投標。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 21 條:發現報價明顯低于其他報價或標底、可能低于個別成本時,應要求投標人書面說明并提供證明;不能合理說明或提供材料的,認定為低于成本報價并否決投標。
- 財政部財庫〔2026〕2 號文(2026 年 2 月 1 日起全國施行):明確異常低價審查的量化觸發條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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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化認定標準
以下任一情形觸發異常低價審查程序:
觸發條件
量化公式
適用場景
紅線 1
報價 < 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報價平均值 ×50%
多供應商報價對比
紅線 2
報價 < 次低報價 ×50%
最低報價與次低報價差距過大
紅線 3
報價 < 最高限價 ×45%
與預算基準偏離嚴重
專業判斷
評審委員會認為報價過低,可能影響質量或履約
特殊技術方案、市場波動等情況
三、完整審查流程
- 初步識別:評標委員會發現報價符合上述任一量化標準或存在明顯異常。
- 通知說明:要求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成本核算表、原材料采購合同、生產工藝說明、歷史同類項目成本數據等)。
- 實質核驗: 審查成本構成合理性(人工、材料、機械、管理、利潤、稅金等)。 核實技術方案與報價的匹配性。 驗證企業個別成本(非行業平均成本)覆蓋情況。
- 最終認定: 能合理說明并提供有效證明→報價有效,繼續評審。 不能合理說明或材料無效→認定為低于成本報價,否決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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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鍵認定要點
- 區分 “異常低價” 與 “低于成本價”:異常低價是觸發審查的信號,低于成本價是最終否決的法定理由。
- 成本界定:指投標人的個別成本而非行業平均成本;企業可通過技術創新、規模效應等合法降低成本,只要不低于自身成本即合規。
- 程序正義:審查全程須書面記錄,保障投標人陳述申辯權,結論需有證據支撐、可回溯。
- 適用范圍差異: 政府采購:適用財庫〔2026〕2 號文的三重紅線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以《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為基礎,結合項目特點細化審查標準。
五、實務操作建議
- 事前預防: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異常低價審查規則與需提交的證明材料清單。
- 事中把控:評標委員會嚴格按程序操作,對低價投標重點核查成本真實性與履約能力。
- 事后監督:加強合同履約監管,防范 “低價中標、高價索賠” 或 “低價低質”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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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明顯低價認定遵循 “量化觸發 — 實質核驗 — 證據裁判” 原則:先通過紅線標準識別異常,再由投標人舉證成本合理性,最后由評標委員會依法作出認定。核心是保護公平競爭與保障項目質量、誠信履約,避免惡性低價競爭損害公共利益與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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