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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25〕14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以簡易程序立案,實行獨任審判,于2026年1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秋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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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AI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10月31日23時許,被告人馮某甲在瑞安市某用房內,酒后因瑣事與妻子李某發生口角,隨即持菜刀欲砍李某,將前來勸架的被害人馮某乙、賈某兩夫妻砍傷,后被害人賈某報警。經鑒定,被害人馮某乙所受損傷主要為xx,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被害人賈某所受損傷主要為xx,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當晚,被告人馮某甲在xx門口被民警傳喚到案;現已賠償被害人馮某乙、賈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馮某乙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馮某乙、賈某的陳述,證人馮某丙、李某的證言,鑒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檢查筆錄,勘驗筆錄,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及傷勢照片,現場照片,調解協議書,收條,諒解書,歸案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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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甲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馮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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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馮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
被告人信息預覽
被告人馮某甲,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族,中專文化,務工,戶籍地河南省駐馬店市平輿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5年10月3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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