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趙德柱,是開封府陳留縣的一個農民。
今年大旱,眼看地里的小麥快要干死了。
01 初識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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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熙寧三年(1070年)的春天。
縣衙來了幾位差役,說是要推行新法——青苗法。
縣太爺站在戲臺上,對臺下我們這些百姓喊:
"諸位鄉親,朝廷體恤民情,每年正月和五月,由官府借錢給百姓買種子、置農具,利息只有二分,秋收后歸還。比那些財主的'倍稱之息'低多了!"
我和其他村民聽得半懂不懂,只知道官府要借錢給我們。
我爹那時還在世,他皺著眉頭說:
"天下哪有這樣的好事?官府的錢也敢借,小心連地都賠進去。"
那年春旱,家里實在揭不開鍋了。我咬咬牙,去縣衙申請借了兩貫青苗錢。
按照新法規定,五等戶最多可借一貫五百文,四等戶三貫,我算是個中下戶,兩貫不算多也不算少。
簽押的文書我認不得幾個字,只聽得差役說:
"兩貫錢,到秋收還兩貫四百文,二分利息,童叟無欺。"
02 借貸之困
我把錢背回家,買了一些種子和劣質農具,剩下的勉強夠一家人糊口。
那半年,我比任何時候都賣力,地里鋤了一遍又一遍,就盼著秋天能有個好收成。
誰知天不遂人愿。
夏天又遭了蝗災。
秋收時,地里的莊稼只剩下一半。我站在田埂上,看著稀稀拉拉的麥穗,心里像壓了塊大石頭。
更讓我沒想到的是,來收錢的不是縣衙的人,而是一個鄉里的差役。
他帶著兩個打手進了我的茅屋,說:
"兩貫四百文,一文不少。"
我跪在地上求情:
"大人,今年遭災了,您寬限幾天,我一定還上。"
差役冷笑一聲:
"不行!這是新法,不還就是抗命!"
我只好把家里僅剩的幾只雞賣了,又向隔壁李大伯借了一貫錢,才勉強湊夠。
那晚,我爹坐在門檻上抽了一整夜旱煙,說:
"官府放貸,比高利貸還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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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變味的法子
第二年,村里又有幾家去借了青苗錢。
可到了秋天,官府收錢的人換了,利息也變了名堂。
先是說**"折變"**——借的是錢,還時要按官定的糧價折成糧食。市面上的糧價一斗才二十文,官府卻定成四十文。
這樣一來,名義上二分息,實際算下來快四分了。
更糟的是,縣里為了完成放貸指標,開始攤派借貸。
王保長帶著人,挨家挨戶逼著你簽押。不簽就說是"違抗新法",要杖責三十。
原本不需要借錢的人家,也被逼著借了青苗錢。
我鄰居張老漢,那年已經六十了,兒子死在邊關,家里就剩他一個人。
王保長硬逼著他借了一貫錢。可張老漢哪能種地還債?
秋收時官府來人催賬,老漢實在沒法,在屋里上了吊。
村民發現時,他的尸體已經涼了,墻上還留著血寫的四個字:
青苗逼命。
04 最后的嘆息
我爹那年冬天也病倒了,臨終前他拉著我的手說:
"德柱啊,記住爹的話,寧可餓死,也別借官府的錢。那些在京城的大官,哪知道我們鄉下的苦。"
熙寧七年(1074年),聽說朝廷下令禁止強制攤派青苗錢。
可我們村里,攤派照舊,只是更隱蔽了些。
到了熙寧九年(1076年),又有消息說青苗法要停了,可我們這兒也沒見真停。
直到元豐八年(1085年),聽說支持變法的官家走了,司馬光大人執政,青苗法才真的停了。
村里人聽到消息,有的默默流了淚,有的罵了娘。
可這已經太晚了。
這十幾年里,我們村有三家人因為還不上青苗錢傾家蕩產,兩家流亡他鄉,張老漢更是直接被逼上了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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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一段歷史的注腳
后來聽游方道士說,青苗法是王安石丞相為了抑制兼并、救濟百姓而推行的。
王丞相在鄞縣當縣令時,也做過類似的青苗錢試驗,聽說鄉親們都受益了。
可在我們這些鄉野村夫眼里,這法子到了全國,就像一匹脫韁的野馬——
京城里的騎手想讓它往東走,可到了我們這兒,卻成了傷人的利器。
或許,那些在朝堂上爭論變法利弊的大官們,從未想過一個問題:
當一項好的政策落到鄉間地頭,經過層層官吏的手,會不會變成壓在百姓身上的又一塊石頭?
歷史學家說
青苗法(1069年推行)是王安石變法的核心措施之一。
設計初衷:
官府在每年正月和五月,以常平倉和廣惠倉的錢糧為貸本,向農民提供低息貸款(年息二分,約20%),幫助他們度過青黃不接的時節,避免受民間高利貸(利率常達50%-300%)剝削,同時增加國庫收入。
實際執行中的問題:
問題類型
具體表現
強制攤派
為完成朝廷下達的放貸指標,地方官員將自愿借貸變成強制攤派,不問貧富、不問是否需要,硬性分配貸款額度
利息加重
名義上二分息,但地方官吏通過"折變"(借錢還糧,糧價按官定高價折算)、加收手續費等方式,實際利率往往高達四分甚至更高
層層加碼
朝廷規定的政策在傳遞到基層時,被層層加碼和異化,完全背離了"濟民"初衷
執行腐敗
部分官吏利用青苗錢謀取私利,虛報借貸、貪污挪用,甚至與豪紳勾結轉貸牟利
歷史評價:
這些問題導致許多農民不但未能受益,反而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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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曾痛陳:
"青苗法之害,甚于常平之弊。常平之弊,不過糴糶失時;青苗之害,乃使民破產失業。"
蘇軾也指出:
"今青苗有二分之息,而不謂之放債取利可乎?"
最終結局:
青苗法的失敗,折射出制度設計與執行之間的巨大鴻溝。王安石在鄞縣試點時成功的經驗,推廣到全國后卻走了樣,這既有地方官吏素質參差不齊的問題,也有考核機制扭曲激勵的原因。
熙寧七年(1074年)朝廷下令禁止強制攤派,但收效有限。元祐元年(1086年)青苗法最終被廢除。
歷史啟示:
這段歷史留給后世深刻的啟示:
好的制度設計若缺乏有效的執行和監督機制,極易在層層傳遞中變形,最終背離初心。
本文采用"歷史縫隙的觀察者"理念,從小人物視角解讀宏大歷史事件,平視悲憫,以小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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