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馬鞍山,一名95后男子何某通過社交軟件結(jié)識女子孔某,初次線下見面即在公園內(nèi)對孔某實施暴力猥褻,甚至在對方反抗并聲稱報警后,將其掐暈后繼續(xù)侵害。盡管何某事后主動投案、家人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諒解,他仍因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此案清晰表明,在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quán)利的刑事犯罪中,經(jīng)濟賠償與被害人諒解可作為從寬情節(jié),但絕不能替代刑事處罰。
一、事件經(jīng)過:從“附近的人”到公園長椅的侵害
95后的何某閑來無事,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女子孔某。兩人僅聊了幾天,何某便熱情邀請孔某到公園見面。2023年3月22日下午,二人如約而至,在公園東側(cè)步道旁的長椅上坐下。
起初看似正常的聊天很快變了味。何某先是試探性地用手撫摸孔某的后背,感到不安的孔某立即起身欲離開。這一走,徹底引爆了何某的歹意。他一把將孔某拉回摟入懷中,并強行觸摸其胸部。孔某激烈反抗并警告要報警,何某非但沒有收手,反而用手猛掐孔某頸部,直至其昏迷。在孔某失去意識后,何某仍繼續(xù)實施了猥褻行為。
恢復意識的孔某拼命掙脫,逃離公園后第一時間報警。何某自知難逃法網(wǎng),選擇主動投案。其家人也迅速行動,對孔某進行了經(jīng)濟補償,并成功取得了孔某出具的《諒解書》。
二、法律分析:為何賠償+諒解,仍難逃牢獄之災?
很多人不理解,既然何某已經(jīng)賠錢道歉并獲得了被害人原諒,為什么法院還要判刑?這觸及了刑事案件與民事糾紛的根本區(qū)別。
1. 行為已構(gòu)成犯罪,侵害的是社會法益:何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強制猥褻罪的構(gòu)成要件。該法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何某在孔某明確拒絕后,使用掐脖致其昏迷的暴力手段達成目的,情節(jié)惡劣。
2. 刑事案件不能“私了”:強制猥褻罪等罪行,不僅侵害了被害人個人權(quán)益,也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因此屬于公訴案件,由國家檢察機關代表社會提起公訴。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屬于量刑情節(jié),而非“撤案”理由。它表明社會矛盾得到一定緩和,法院可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但絕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
3. 法院判決已體現(xiàn)從寬:最終,法院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七個月。這一判決實際上已經(jīng)綜合考慮了其自首(主動投案)、認罪認罰、賠償并獲得諒解等多個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若無這些情節(jié),以在公共場所采用掐暈暴力手段實施猥褻的行為,量刑可能會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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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反思:諒解的邊界與安全的警鐘
此案判決結(jié)果引發(fā)了廣泛的社會討論,也給我們敲響了多重警鐘:
· 對犯罪者而言:切勿心存“花錢買刑”甚至“花錢免罪”的僥幸心理。在涉及暴力、嚴重違背他人意志的性犯罪中,法律底線不容觸碰。經(jīng)濟賠償是對被害人損失的彌補,是對其尊嚴的撫慰,但絕不是逃脫法律制裁的“贖罪券”。何某年僅95后,卻將背負一生的犯罪記錄,代價慘重。
· 對公眾普法而言:此案是一次生動的法治教育。它明確傳遞了“賠償諒解不等于無罪”的信號,維護了法律的權(quán)威和嚴肅性。法律在保護被害人權(quán)益的同時,也肩負著懲罰犯罪、預防再犯、捍衛(wèi)社會公平正義的公共職能。
· 對社交安全而言:本案再次警示網(wǎng)絡社交的潛在風險。虛擬世界的“熱情”可能掩蓋現(xiàn)實中的危險。尤其是初次線下見面,務必選擇人流量大的公共場所,并保持必要的警惕,避免單獨前往僻靜、密閉空間。自我保護意識永遠是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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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論與討論】
安徽馬鞍山這起案件,判決雖已落定,但留給我們深刻的思考。法律在人情與公正之間劃出了清晰的界限:個人的諒解可以撫平部分傷痕,但社會的公道必須通過刑罰來彰顯。
那么,您如何看待此事?我們不妨討論幾個問題:
1. 量刑平衡點:在此類案件中,您認為被害人諒解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最終量刑?判刑七個月,您覺得是輕是重?
2. 網(wǎng)絡交友安全:在互聯(lián)網(wǎng)社交高度發(fā)達的今天,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避免類似的線下風險?
3. 犯罪成本認知:此案是否有助于糾正社會上部分人“只要賠錢就能擺平”的錯誤法律觀念?
歡迎在評論區(qū)分享您的真知灼見,共同探討如何構(gòu)建更安全、更法治的社會環(huán)境。
【來源說明】
本文案件事實依據(jù)安徽省馬鞍山市當?shù)厮痉ㄎ臅肮_報道梳理,法律分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為保護案件當事人隱私,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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