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
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
是優化營商環境的便民舉措
但絕不意味著放松安全監管
或允許虛假承諾
近日
隨州市曾都區消防救援大隊
依法對一家采用告知承諾制獲許可后
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酒店
作出了罰款人民幣5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5年12月4日,隨州市曾都區一酒店向轄區消防救援大隊申請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許可,并自主選擇以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該酒店按要求提交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承諾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轄區消防救援大隊經審查,于當日作出了行政許可決定。
2025年12月31日,轄區大隊消防監督員依法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條件現場核查。核查時,該酒店尚在裝修,未實際投入使用、營業,該場所的實際情況與之前承諾的內容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因該酒店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且建筑面積較大,消防安全責任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隨州市曾都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肆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消防提醒
罰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不是兒戲
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阿消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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