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借款糾紛
被告為逃避債務花樣百出、不擇手段
終難逃法網!
誠信是履約之本
亦是司法捍衛的底線
任何試圖挑戰誠信、規避義務的行為
必受法律制裁
案情回顧
2012年,被告小王向小陳借款50萬元,僅償還7萬元后再無還款,小陳多次催要無果后于2021年1月7日向桐梓法院起訴要求小王還款。2021年3月4日,桐梓法院依法判決小王償還小陳剩余借款并支付相應利息。因小王一直未履行,小陳于2021年6月向桐梓法院申請執行,窮盡強制執行措施后,小王名下卻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本處理。
后來,小陳發現小王與其親屬小魏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逃避債務,于2023年4月向桐梓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小王在小陳2021年起訴其還款案件辦理期間,將自己名下房屋以42萬元與其親屬小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但無支付房款的憑據,依法判決撤銷小王與其親屬小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再后來,桐梓法院依法對該房屋進行查封拍賣。小王為了該住房被拍賣后能分到部分錢款,故意隱瞞與親屬小魏的債務已清償完畢的事實,分別于2024年3月20日和3月25日再次向桐梓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其27萬元債務。后該行為被小陳發現,案發后被告人小王賠償了被害人,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小王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小魏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
法官提醒
妄圖通過“假交易真逃債”規避執行?任何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在此提醒:生效判決必須履行;財產申報務必如實;法律紅線切莫觸碰。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一)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來源:桐梓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