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美國一些媒體和議員不時提起清末那筆鐵路債券,說如果中國不還這筆一百多年前的錢,美國就可能不認對中國國債的義務。這種說法把歷史舊賬和當前金融關系扯到一起,引發不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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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筆債務來自1911年5月20日,清政府和英、美、法、德四國銀行團簽的借款合同,總額600萬英鎊。清廷當時想修建連接湖北、湖南、廣東和四川的鐵路線段,就是粵漢鐵路和川漢鐵路的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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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財政緊張,自身拿不出那么多錢修鐵路,就轉向外國銀行借貸。合同約定年息5厘,分40年還清,以鐵路未來收益和部分稅收作為擔保。
協議還規定外國人員參與鐵路管理和監督,鐵路建設權一定程度上落到外國銀行團手里。這反映出當時清政府談判地位很弱,合同帶有明顯的不平等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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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名義上是鐵路建設資金,實際使用中部分款項轉作政府其他開支,包括維持統治的軍事費用。1911年10月武昌起義爆發后,清朝統治很快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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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新政府為獲得列強外交承認,初期繼續支付部分利息。之后國內局勢動蕩,軍閥混戰和經濟困難讓還款能力越來越差。
到1938年左右,民國政府完全停止支付利息。1951年債券本金到期時,已經沒有人主張償還,這筆債務實際處于停滯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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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這些債券大多在二手市場低價交易,買家主要是私人投資者和投機者。他們后來試圖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償還。
1979年11月,美國部分債券持有人在阿拉巴馬州北部聯邦地區法院提起集體訴訟,大約250人參與,要求中國償還本息約413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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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方面主張國家主權豁免,沒有出庭應訴。法院1982年9月作出缺席判決,認定中國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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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美國國務院介入,認為這個案子會損害中美剛剛建立的外交關系。外交壓力下,情況出現轉折。
1984年10月26日,主審法官撤銷缺席判決,并駁回訴訟,理由是1976年通過的外國主權豁免法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為,法院缺乏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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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上訴到第十一巡回上訴法院。1986年7月25日,上訴法院維持原判,確認地方法院無管轄權。
1987年3月,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復審申請,這起訴訟最終結束,中國無需償還這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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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角度看,新政權對舊政權在不平等條件下形成的部分債務往往不予繼承,這在歷史上有多個國家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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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債則是中國通過公開市場正常交易購買的,屬于自愿的商業行為,受當前國際金融規則保護。
如今美國聯邦債務總額超過38萬億美元,利息支出每年接近1萬億美元,占稅收的比例不低,信用評級也面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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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持有美國國債的數量在2025年11月左右約為6826億美元,比高峰期有所減少,反映儲備結構調整的趨勢。
這兩筆債性質完全不同:舊債券源于歷史不平等條約,缺乏平等協商基礎;美債則是雙方自愿的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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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國單方面否定對中國國債的義務,會動搖美元信用基礎,影響全球金融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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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經驗顯示,類似舊債爭議最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維持了雙方現有金融安排的連續性。
中國在外匯儲備管理中增加黃金持有,同時優化資產配置,降低對單一資產的依賴,這屬于正常國家經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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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債券持有人主張的高額復利計算,遠超出原始借款規模,也缺乏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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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事件說明,歷史債務問題需要放在具體時代背景和國際法框架下看待,不能簡單混同于現代債權關系。
雙方債權債務關系保持穩定,對全球經濟都有益處。當前討論更多停留在輿論層面,實際政策變化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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