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舉控告是黨章、憲法賦予黨員、群眾的權利,也是紀檢監察機關受理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重要渠道。但如果有人以檢舉控告之名,通過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重復舉報等方式進行誣告、亂告,就要承擔相應的紀律、法律責任,受到嚴肅處理。本期,我們對誣告、亂告行為的基本概念、典型表現、危害后果和相關紀法條款進行系統梳理,旨在引導大家正確行使監督權利,防止誣告亂告行為,營造天朗氣清、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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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與亂告
誣告。是指舉報人故意通過歪曲事實、偽造材料、虛構情節等方式向紀檢監察機關作虛假舉報,試圖使被舉報人受到紀律法律追究、名譽損失的行為,使他人合法權益受損。
亂告。即惡意舉報,主要指不按照規定程序或出于不當目的進行的舉報行為。通常采取匿名、多頭、重復舉報方式,由舉報人本人或安排他人實施。

誣告亂告的典型表現
一是私心作祟、損人利己。這種情況常見于干部調整使用、職稱評審聘任期間,誣告者把自己認為的競爭對手作為“假想敵”,為了達到把別人告下去、把自己提起來的目的,捏造他人所謂的錯誤,向組織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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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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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領導得知上級黨委推薦其和王某同為提拔干部人選,而王排名在自己之前,為謀求個人“競爭優勢”,便假借王所在單位同事名義,捏造王給某領導送錢送物、搞形式主義等問題的檢舉材料,郵寄給上級領導和機關相關部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其受到黨內嚴重警告、降職處分。
二是心懷怨恨、打擊報復。這種情況往往是舉報者不能正確對待個人得失,一旦自身名利、地位、待遇、升遷等得不到滿足,或者受到領導批評和組織處理,就懷恨在心、把“賬”記到領導和同志頭上,采取匿名舉報的方式給人“抹黑”“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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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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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領導李某得知基地有意向安排其交流到異地任職,認為到外地工作不利于照顧家庭,遂心生怨恨,杜撰反映某主要領導問題的匿名誣告材料,分別寄給上級機關多名領導,最后李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被免職。
三是心胸狹窄、嫉賢妒能。這種情況常常是誣告者嫉妒心強、喜好攀比、見不得別人好,尤其容不下品德、才能勝過自己的人,甚至不能容忍別人比自己進步快,時常抱著“我不行、你也別想好”的畸形心態,通過誣告亂告他人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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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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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授因與兄弟單位同行專家存在學術地位競爭,便冒用該單位專家教授名義,寫信舉報并安排他人幫助投遞信件,最后不實舉報被組織查實,與其他問題合并處理,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是發泄情緒、無事生非。這種情況往往是誣告者對人事變動、利益分配不滿,或工作中產生的矛盾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把自己的負面情緒歸咎于組織和同志,企圖通過信訪舉報故意添亂、制造麻煩,以宣泄自己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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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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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學研究生張某因未通過博士論文答辯,對其導師心生不滿、心懷怨恨,遂通過新浪微博等網絡媒體先后編造、發布導師對其以學位施壓,多次對其騷擾等問題的貼文30余篇,后被大面積瀏覽、評論、轉發,后經查均不屬實,張某因犯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五是嘩眾取寵、捕風捉影。這種情況往往是誣告者道聽途說的一些消息就信以為真,喜歡捕風捉影、空穴來風,自以為是掌握了“第一手”資料,以訛傳訛、添油加醋,靠著夸張和造謠的手段,捏造一些不實言論,目的就是博人眼球、嘩眾取寵,以滿足心理上的虛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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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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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單位原領導劉某為顯示自己“消息靈通”“神通廣大”,到處收集他人小道消息和各種傳言,向上級單位和領導投寄匿名信,涉及多名領導干部和相關人員,結果都是查無實據,其因故意陷害他人,構成誣告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誣告亂告的影響危害
一是損害集體。一個單位正氣不足、告狀成風,勢必被貼上“風氣不好”的標簽,造成人心渙散、建設滑坡,一旦這個“標簽”被貼上,多少年都扯不下來,幾代人辛苦打拼的心血成果都會付諸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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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破壞團結。一個單位本可以同心同德、合拍合力,一封無端告狀信,可能造成大家疑竇叢生、議論紛紛;本可以相互信任、關系融洽,一封無端告狀信,可能使得戰友、同事心存芥蒂、互相防范;本可以上下協力、關系順暢,一封無端告狀信,可能引來彼此埋怨、互相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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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干擾秩序。個別人反映問題,為引起各級重視,把問題說得很嚴重,把情節編得很具體,反復投送、越級投送舉報材料,紀檢部門調查處理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不僅浪費十分有限的辦案資源,干擾單位的正常秩序,還會分散各級領導機關的工作精力,甚至打亂工作節奏,遲滯或延誤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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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影響他人。誣告亂告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它可能導致被誣告者的人格和名譽受到損害,甚至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同時,對被誣告者的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破壞其與他人的信任關系,對其個人職業生涯造成長期影響,進而增加其精神壓力,甚至出現心理健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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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殃及自身。古語有云:“人而無德,禍將隨行。”誣告亂告是缺乏道義的表現,是品德不端、人性不彰的體現。背上誣告亂告這個“污點”,不論走到哪里,別人都不會高看你、更不會重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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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打擊誣告
陷害行為的法紀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七十三條: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九條: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九十三條:匿名誣告、有意陷害、制造謠言,或者有其他政治品行不端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義務兵、軍士給予降銜處分,軍官給予降級、降銜(職)處分。
主辦單位:陸軍第八十二集團軍政治工作部
信息來源:海軍軍醫大學某單位
總 編:李靜陽
編 審:齊 跡、田洪明、姜 帥
值班編輯:韓 成、羅天陽、伍開舟
聯系郵箱:jjtq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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