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了一年班,還得參加年會表演?近日,“員工拒絕在年會表演被開除”事件,引發關注。據報道,深圳某公司領導要求一員工在公司年會表演脫口秀,該員工以工作繁忙為由拒絕。次日,公司給其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不服從公司安排、曠工,屬嚴重違紀。
據公開報道,之前還出現過員工因拒絕參加周末團建被公司開除的離譜操作。公司能否因員工拒絕年會、團建活動,認定其“曠工”?此類活動是否屬于“工作”范疇?《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師對此給出專業解讀!
涂崇禹:根據法律規定,“曠工”是指員工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而公司的年會、周末團建等活動,一般不屬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為獲取報酬而必須履行的具體勞動義務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因此,員工拒絕參加年會或周末團建就被認定為“曠工”,缺乏法律依據。
另外,此類活動是否屬于“工作”范疇,還要看舉行活動的時間、用人單位的規定等方面。如果年會、團建活動安排在休息時間,且用人單位將此類活動強制與考勤、績效綁定,可能會被認定為變相強制加班或侵犯員工休息權,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拒絕參加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或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如果此類活動被安排在工作日,并視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這種情況下,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被視為不服從工作安排。但用人單位也應確保該活動與工作需要有關聯,如活動中有會議、培訓或與核心業務相關的客戶接待等內容,并非與工作完全無關的娛樂場景,且勞動合同或員工已被告知的規章制度中明確了參加要求,員工無正當理由且未履行請假手續未到崗的,屬于違約。對此,用人單位可以適當處置,但也應避免處罰過重缺乏合理性。
為了避免法律風險并真正增強團隊凝聚力,用人單位組織活動時應鼓勵自愿參與、尊重個人選擇、盡量避免占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如確需占用休息時間的,應提前與員工協商并依法安排調休或支付加班費,注意勞動管理權邊界,保障好活動期間員工的休息權等合法權益。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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