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就要過年
打工人心里盤算的都是趕緊做完這單
好揣著錢回家團圓
然而
溫州市蒼南縣望里鎮一男子
因一時僥幸
換來11日拘留
而這一切的根源
是一次違規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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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25年12月26日
蘇某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
在蒼南縣望里鎮祺臨村室外堆垛旁
使用割炬進行切割作業引發火災
造成涉事企業財產損失
現場無人員傷亡
且在動用明火作業前
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未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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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調查了解
起火原因為
蘇某某在切割作業時掉落的火花
引發周邊可燃物所致
蘇某某的行為
構成過失引起火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蘇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處罰。
面對處罰結果,蘇某某對自身安全意識淡薄、心存僥幸的違法行為懊悔不已。
蘇某某
都怪自己安全意識太淡薄,總想著就一會兒功夫,不會出事。為了省點事、趕點工,把規矩全拋在腦后,現在想想真是后怕!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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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溫州市鹿城區一廠房發生火災,經調查認定,火災原因為作業人員王某某在未取得熔化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違規施工,飛濺的焊渣點燃周圍可燃物引發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王某某因違規使用明火作業,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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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溫州市永嘉縣一養殖合作社發生火災,經調查認定,火災原因為嚴某某在未持有特種行業操作證的情況下,使用焊機進行電焊作業時掉落火花,引燃下方可燃物引發火災,造成機器設備等物品燒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給予嚴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處罰。
藍浙浙提醒
一次次真實火災敲響警鐘
動火作業中任何一環的疏忽
都可能埋下致命的火種
安全不能靠運氣
責任必須扛在肩上
動火作業風險極高
下面這幾條安全要求
一定要記牢、守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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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溫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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