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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說劉虎的律師還沒有會見到他。
理由是安排不了,當然看守所說第二天一定要保證,但愿,因為這也是法律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劉虎的案件顯然不在這后面的三種案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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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
第七條 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并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nèi)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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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是規(guī)定的這么清楚,但有關單位想不讓你會見你律師就真見不著。
說個我自己的事。
應該是在口罩時期的事。我有個朋友的弟弟被羈押在了看守所,朋友找到我,這種情況下當然是先辦理律師會見,這方面對案件的進展作用不是太大,但主要是提供情緒價值。
辦理好家屬的委托手續(xù),在律師所開好會見函件,我踏上了會見的艱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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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高鐵、出租車。
中午看守所一開門,我第一個沖進去,接待的人很熱情,但結果卻是熱情地拒絕會見,理由也很簡單:JW有通知不同意會見。
這可是法律上沒有的規(guī)定,但現(xiàn)實中JW的權力之大,世人皆知。
而這個弟弟被抓的罪名是非法轉讓農(nóng)地,這個案由關JW毛線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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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說JW不讓見,我說那你把JW的相關通知給我看看,我去找他們理論,因為我不能難為看守所的干警,他們本來就不容易了。
沒想到,剛剛說是有通知,現(xiàn)在看守所立即變了臉:沒有書面通知,是電話通知。
這樣都能行,那萬一是王學堂這樣的壞人冒充JW干部打來的電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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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著解決問題的態(tài)度,我說電話通知就電話通知,你把電話號碼和來電人的姓名給我,我去JW和他們理論。
他們自然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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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次讓步,我也不要這些了,你把電話記錄讓我掃一眼,我確保你沒說謊。
他又說沒有電話記錄,就是接了個電話。
畢竟關系到公民的憲法權利,這也太兒戲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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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勃然大怒,你把王律師當傻瓜?
我扔下了一張卡片,表示要去駐所檢察室、公安局法制室投訴他們,當然也可能會對他們看守所的不作為進行行政復議,畢竟這是我的長項。
看我發(fā)火,他們終于搬出來了看守所的教導員。
他安慰我,并表示他親自來和JW聯(lián)系一下。
就在他打電話的時候,我看到了JW的書面通知和上面的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人姓名。
看來,看守所的人也不講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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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電話,他換了一個理由:公安機關正在提審他,因為沖突,所以安排我第二天會見,并保證一定會見到他。
我知道他們在說謊,他們也知道我知道他們在說謊,但他們?nèi)匀徽f謊。
考慮到當事人關押在他那里,人在屋檐下不能不低頭,我也就同意了。
第二天,我的助理成功進行了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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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大家關心這個案件的進展。
我的助理會見后,我綜合了案情,告訴這位朋友,他弟弟沒事,37天一定會出來的。
果然,在這個時間點,他弟弟出來了。
于是,我的朋友開始把我叫作王半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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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哪里是仙人啊,是因為被關押的這個人真的是沒有事。
沒事還被關?是因為他有個當官的姐姐被JW立案調(diào)查了,偏偏他的姐姐挺倔強的,于是他的弟弟就進了看守所。
這就是我的會見往事。
回想起自己的這一段經(jīng)歷,真是讓人感慨,在我們這個國家,什么樣的事你都能遇到。
2026年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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