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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丨一視財經 東陽
編輯 | 高山
山東沃華醫藥2025年年報在環境與氣候信息披露上的缺位,暴露出醫藥行業在ESG披露上的普遍困局:政策要求不斷升級,但部分企業仍停留在“被動應付”的層面,ESG披露淪為“形式主義”。
“選擇性”披露,回避排污核心數據
從財報看,作為醫藥制造企業,沃華醫藥在濰坊、丹東、南昌建有三大生產基地,生產過程涉及中藥材提取、制劑加工等環節,必然產生廢水、廢氣等污染物,其環境信息披露本應成為年報的核心內容之一。
沃華醫藥僅在2025年年報第四節提及兩家子公司納入環境信息披露名單,并用“可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平臺查詢”一筆帶過。
這種“選擇性”披露,會導致投資者 “信息分散獲取”,與“信息披露需便于投資者理解”的基本原則相背離,違背《證券法》“便于投資者決策” 的信披原則。更令人擔憂的是,公司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參數、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的信息——比如濰坊、丹東基地污染物排放以及處理效率等關鍵數據,均未在年報中提及。
氣候信息“空窗”,陷入ESG披露困局
氣候信息披露的缺失,是沃華醫藥年報最引人注目的地方。2025年12月25日,財政等九部門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氣候風險識別結果、Scope1/2碳排放數據及減排目標。作為醫藥制造企業,沃華醫藥的生產過程涉及能源消耗與碳排放,且其濰坊、丹東等生產基地可能面臨極端天氣帶來的生產中斷風險,但公司年報中未提及任何與氣候相關的信息。對比國際同類企業,強生、輝瑞等醫藥巨頭均已在年報中詳細披露碳排放數據及減排計劃,沃華醫藥的氣候信息披露差距顯而易見。
雖然《氣候》準則是2025年末發布,對2025年年報的強制約束力可能因公司類型和交易所具體實施指引而有所差異,但作為明確的監管趨勢和前瞻性要求,領先的企業已開始參照準備。沃華醫藥的披露不完善,顯示了其在新規響應上的滯后性。
《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第七條明確規定,企業需在環境維度直接披露核心數據,這為ESG披露提供了根本遵循。沃華醫藥的ESG披露情況,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對可持續披露準則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仍將ESG披露視為“額外負擔”而非“法定義務”。
筆者認為,導致行業“困局”的常見原因:首先是內部數據統計體系缺失;其次是擔心披露數據引來比對和監管壓力;再次是認為ESG對股價短期影響不明顯。
提升ESG披露質量,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從行業層面看,醫藥行業ESG披露普遍存在“重形式、輕內容”的問題。部分企業僅在年報中增設“環境信息披露”章節,但內容多為政策口號的堆砌,缺乏具體數據支撐。
沃華醫藥的案例告訴我們,隨著生態環境法典的即將落地及可持續披露準則的全面實施,ESG披露“走過場”時代已經結束。對于醫藥企業而言,需建立健全環境信息收集與核算體系,將排污數據、碳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情況等核心信息納入常態化披露范疇;監管部門則應加強對醫藥行業ESG披露的專項核查,對“體外披露”“數據缺失”等問題從嚴處罰,推動行業ESG披露質量整體提升。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發揮ESG披露在推動企業綠色發展、保障投資者知情權中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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