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汕頭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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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某咖啡店裝飾裝修工程使用性質為大于500m2具有娛樂功能的咖啡廳,屬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
該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擅自施工;竣工驗收后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處理結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監管調查后,將違法違規線索移交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對涉事企業作出處以32萬元罰款的決定。
法律條文:
《消防法》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消防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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