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是2021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相對應的前置行政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該法于2020年10月17日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內設單獨一章“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其中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采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五年內禁止從事相應活動;第八十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在我國境內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采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從刑法的構成要件上看,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本罪侵害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生物安全與公共衛生安全,其次是國家對特定物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進出口管理秩序。
行為: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將國家禁止出口的人類遺傳資源材料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出境的行為。
對象:本案中的孕婦血液樣本,屬于典型的人類遺傳資源材料。
主觀方面:通常要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違法而故意為之。
情節:需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數量較大、次數較多、造成嚴重后果等。
從辯護角度看,走私類犯罪最主要的辯點就是主觀明知,辯護可以圍繞當事人是否“明知”其行為的具體內容構成走私。例如,是否了解血液樣本屬于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否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對出口的限制等。如果當事人是基于對法律的錯誤認識或受他人誤導,可能影響其主觀故意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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