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志強
2025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7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藥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藥品,該典型案例反映出司法機關對涉食藥犯罪上下游產業鏈全方位打擊,行民刑全方位綜合整治、線下線上全維度管控的特點,細講深研此類案例對律師承辦此類犯罪辯護工作和企業合規建設很有啟發: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基本案情
2023年以來,被告人蔡某某等4人經預謀,在貴州省畢節市威寧縣收購、加工、銷售因病瀕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牟利。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以低于每斤2元的價格,從農戶處低價收購上述病牛,再轉賣至被告人蔡某某在威寧縣私設的屠宰場,蔡某某雇傭被告人耿某某等4人進行屠宰加工,以低于18元每斤的價格對外銷售。被告人雷某某等5人購買后,再以35元至40元每斤的價格對外銷售。同時,蔡某某安排被告人楊某某將總收購價為15.6萬元的142頭病、死牛運輸至貴州省各地,安排被告人陳某某等2人再次加工、銷售。經查證,蔡某某等人共收購、銷售200多頭病、死牛,銷售金額共計114萬余元,違法所得共計51萬余元。經檢測,從蔡某某、楊某某等處扣押的牛肉及死牛中,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牛輪狀病毒、牛支原體核酸呈陽性。經貴州省畢節市農業農村局認定,威寧縣屠宰加工點查獲的死牛和加工成產品的牛均為死因不明。
起訴審判
2025年4月6日,貴州省畢節市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蔡某某等26人提起公訴。同年7月2日,畢節市威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蔡某某等2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至一千元不等。一審判決后,楊某某等3人對罰沒金額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9月15日,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足以造成”要件判斷成為罪與非罪分水嶺
《刑法》第143條在“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規定的“足以造成”要件,以及《2021年危害食品安全解釋》中規定的“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要件,均缺乏詳細判斷標準。這使得實務人員在操作中缺乏明確指引,判斷難度增大,自由裁量權擴張,進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現象。
雖然《2021年危害食品安全解釋》第1條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作出了詳細列舉,于第一項規定“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但“嚴重超出標準限量”這一表述仍存在模糊性,其程度判斷成為實踐中的難題。錯誤判斷該標準可能導致入罪界限放寬,引發“以罰代刑”的問題。
在我國行刑二分的模式下,立法已明確區分“超標型食品犯罪”與“超標型行政違法”。通過檢索“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數據檢索平臺”可知,國家已對影響食品安全的殘留限量作出規定,且國家標準目錄較為完善,但是,并非所有超標行為均構成犯罪。《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規定,對于“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若尚不構成犯罪,則給予行政處罰。對此,準確界定二者的關鍵在于,辦案機關對《2021年危害食品安全解釋》中“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精準判斷。
在判斷方法上,現行司法解釋規定了鑒定方式。《2021年危害食品安全解釋》第24條規定,當“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時,司法機關可依據鑒定意見、檢驗報告等,并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這意味著,超標量是否構成“足以造成”需由鑒定機構給出鑒定意見。在實際操作中,對每個案件均進行鑒定并不現實,司法鑒定資源難以滿足大量案件需求,且鑒定成本高昂。實踐中許多案件未經鑒定,而是由法院依據自由裁量權自行判斷是否構成“足以造成”要件。
三、圍繞著“三性問題”對行政機關出具的認定意見進行實質抗辯
一是圍繞“科學性”審查檢測報告。行政認定意見結論必須建立在合法有效的檢驗檢測數據之上。因此,辯護人可從6個層面審查檢驗檢測報告:①檢測機構是否具備法定資質;②檢測機構是否被納入相應檢驗檢測機構名錄;③檢測人員是否具備對應操作資質;④所采用的檢測方法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規范;⑤檢材的采集、保管、送檢全流程是否規范;⑥檢測樣本是否存在樣本污染或替換的風險。比如我們團隊辦理的一起楊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就從檢測方法不科學、檢測人員不具有操作資質、檢材的來源存在混同等方面進行了實質性的抗辯,倒逼審判機關要求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補充相關的證據材料,辯護人據此指出檢測數據缺乏科學性基礎,而以該數據為支撐的行政認定意見不具備合法性。
二是圍繞“專業性”審查專家鑒定過程。司法解釋明確要求行政認定意見需“組織出具”,其核心目的就是通過專家參與保障意見的專業性。因此,辯護人可以重點圍繞“專家參與”展開實質性審查: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個方面:①專家選拔是否公開公正,選拔結果是否經過公示程序;②參與專家的資質是否與涉案專門性問題相匹配;③專家意見的形成是否經過充分討論和論證;④專家意見是否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⑤專家意見是否履行內部審核審批流程;⑥相關過程性材料是否完整存檔。關于辯護的抓手問題:①依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認定意見范本,一份規范的行政認定意見,應明確包含執法檢驗方法、專家認定意見、行政認定意見三部分附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若地方行政機關出具的認定意見缺失上述任一流程性材料,辯護律師均可主張其程序違法,無法保證結論的客觀性,進而否定其證據效力;②針對實踐中多見的“無專家參與直接出具”“專家資質與涉案領域沒有關聯性”“僅以專家組名義代替具體專家出具意見無簽名”等問題,辯護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專家參與記錄,在調取未果后論證該意見缺乏專業性支撐。③針對專門報告的出具主體雖不強制要求具備鑒定人資格,但必須擁有與涉案問題匹配的專業學識和能力,且需在意見中明確載明專家姓名、資質及具體論證過程這個方面要求,辯護人可以重點審查其形成主體的適格性、能力的專業性、學歷經驗的匹配性等方面,發現問題時可直接質疑意見的客觀性與權威性,進而否定其證據資格和消減其證明力。
三是圍繞“前提性”審查行政認定意見。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地市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的書面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必要時,專門性問題由省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書面意見。2021年《刑訴法解釋》第一百條進一步明確,此類意見屬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作為證據使用且需參照鑒定意見審查認定。上述法律定位清晰表明,行政認定意見并非天然具備刑事證據能力,其要獲得法庭采信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必須滿足“鑒定意見的專門性”與“檢驗檢測的科學性”這兩個前提。沒有這兩個前因就無法導出行政認定意見這一個后果,也即行政認定意見的合法性,必須建立在檢驗檢測報告與專家評估意見的雙重支撐之上,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辯護人可從“證據不符合法定的證據種類”、“證據的出具缺乏法定構成要件支撐”、“行政機關單方出具認定意見不符合程序性要求”等方面進行辯護切入,主張該行政認定意見不具備刑事證據資格,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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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強,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碩士,京都食藥研究中心副主任,12屆北京市律師協會軍民融合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學會會員,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研究員。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專家組成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0檢察廳申訴律師專家組成員。原在3級軍事法院工作10年,擔任助理法官、法官、庭長等職務,在清華大學大學法學院完成在職學歷升級。律師執業10年,多次參加北京大學、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技能培訓,主要方向涉食藥刑事辯護、企業刑事風險防范與治理、涉軍人涉軍企維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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