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
《關于起征點標準等
增值稅征管事項的公告》
就起征點標準判定、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等
增值稅征管事項作了進一步明確
細化操作要求
推動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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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征管公告進一步調整優化了自然人增值稅起征點標準判定細則,自今年起,按次納稅起征點標準由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確自然人發生出租不動產、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等6種特定情形的,不再適用按次納稅1000元的起征點標準,而是參照按期納稅直接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的起征點標準。
征管公告還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靈活享受減免稅優惠。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標準的,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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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起征點標準等增值稅征管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4號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標準的,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然人發生下列情形,應當以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適用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標準: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當日)新發行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對應計息期月均分攤的利息,確定月銷售額。
(二)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對應租賃期月均分攤的租金,確定月銷售額。
(三)互聯網平臺內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并由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
(四)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并由資源回收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
(五)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并由保險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行業代理人比照執行。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條外,應當實行按次納稅,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征收增值稅。
(二)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增值稅。
(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繳增值稅的應稅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發生的其他尚未繳納增值稅的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適用10號公告第三條第(三)部分第6點規定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當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1月30日
相關解讀
1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為確保相關政策順利實施,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就相關征管事項進行了明確。
01
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減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可以放棄增值稅優惠;放棄優惠的,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除外。據此,本公告第一條和第四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標準的,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02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適用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標準?
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標準為月銷售額10萬元。自然人一般按次納稅,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特征,此前稅務總局曾明確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稅標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起征點相關優惠政策,本公告延續此前已發布的相關政策口徑,明確自然人發生第二條所述的六種特定情形時,可按規定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的起征點標準。
03
自然人適用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一個月為計稅期間的起征點標準,有什么注意事項?
自然人發生本公告第二條規定情形,應當以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的起征點標準,不能將一部分銷售額分拆出來,單獨適用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標準,也不能適用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起征點標準。
舉例說明自然人發生不同情形的應稅交易,在政策適用方面的不同:
情況1:自然人甲在2026年1月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提供咨詢服務取得收入1萬元。由于其1月發生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特定情形,應以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即1月分攤的租金1萬元與咨詢服務收入1萬元,合計2萬元,適用10萬元起征點標準。由于其未達起征點標準,因此甲自然人在2026年1月可以免征增值稅。
情況2:續上例,自然人甲在同年3月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設計服務收入9萬元,并由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當月還提供咨詢服務取得收入0.05萬元。其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攤至3月是1萬元,與設計服務收入9萬元、咨詢服務收入0.05萬元相加,因此3月份合計銷售額為10.05萬元,達到月銷售額10萬元起征點標準,應當就其全部銷售額10.05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甲不得將租金、咨詢服務和設計服務收入分拆,各自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點標準。
04
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實行按次納稅,達到起征點的,如何申報納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按次納稅的納稅人,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報納稅。按次納稅的主體中,自然人納稅人占絕大多數。考慮到自然人流動性高,為減輕自然人辦稅負擔,《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本公告從便捷自然人申報方式的角度出發,依托現有征管制度,區分不同類型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路徑:
第一,代開發票的,采取代開即申報的模式。主管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征收增值稅,即視為自然人辦理了申報納稅。
第二,有扣繳義務人的,采取扣繳即申報的模式。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增值稅,即視為自然人辦理了申報納稅。
第三,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繳增值稅的應稅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繳納增值稅的應稅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來了

佛山發布編輯部
來源:新華社客戶端、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羅樂瑩
審校:李敏賢、馮翠萍
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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