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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關押在唐河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向別人傳授如何通過12315向商戶實施敲詐勒索。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都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唐河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嗎?什么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播”行為是否可以被評價為“傳授”行為?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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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唐河縣看守所地址:唐河縣友蘭大道與迎賓大道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
導航:唐河縣城郊派出所環城警務室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唐河縣汽車站步行至民政局站乘坐唐河8路公交車到看守所站下車路南。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唐河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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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而言,包括特定一人和特定多數人,是否包括不特定的多數人,即“傳播”行為是否可以被評價為“傳授”行為,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學界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實施“傳播”犯罪方法的行為不成立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現行刑法設置的“傳授犯罪方法罪”,其犯罪行為模式在用語表述上之所以設定為“傳授”,包含著傳授對象的“特定性”因素,這也是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本質特征所在,如果行為人傳達犯罪方法的對象是不特定的,隨時有增加的可能性,對應的應當是“傳播”,而非“傳授”。據此觀點,行為人在互聯網上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傳播犯罪方法,不應以傳授犯罪方法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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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筆者認為,雖然刑法將“傳授”和“傳播”兩詞語設定在不同罪名中,如傳播淫穢物品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可見兩者間存在區別,但是于傳授犯罪方法罪而言,“傳授”一詞可以包含“傳播”行為。
首先,考察兩者詞義,拆分“傳授”一詞,傳即傳播,授即教授,也就是說,傳授一詞本身包含傳播的含義,傳播也可能是傳授的一部分。傳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傳授”,是指將犯罪的方法教予他人,并未限定于特定對象。其次,相比向特定人員傳授,“傳播”犯罪方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對潛在的犯罪人員較難防范。因此,需要對行為人實施的“傳播”犯罪方法行為進行規制,基于社會危害性考量,行為人實施“傳播”犯罪方法行為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論及社會危害性時,存在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背離的危險。如果僅考量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概念被淹沒在社會危害性的概念之中,法律標準被忽視會對司法實踐造成嚴重打擊。對于將“傳播”行為納入“傳授”行為范圍內,是否會忽視法律標準的問題,在此從刑事違法性角度出發進行回應,于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構成要件而言,行為人實施相應傳授行為即可成立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授”行為的完成不受接受者數量的影響。傳播行為是傳授行為一種新的方式,究其實質,與傳統的傳授行為無異。因此,將“傳授”范圍擴大解釋到包括“傳播”,沒有超出國民預測可能性,具備法律解釋合理性,未違背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傳授對象包括特定人員和不特定多數人,“傳授”一詞對傳授對象數量并無限定。【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唐河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唐河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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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唐河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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