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號、1月29號,間隔半個月,境外勢力接連出手,目標直指中國軍事基地和國防機密。
境外間諜的野心,已經藏不住了,明目張膽搞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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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時間公開披露的兩起案件顯示,境外情報活動的手法越來越細,目標越來越明確,重點盯著軍工單位、軍事基地周邊和各類可能涉及國防安全的數據。
1月14日和1月29日相隔不到半個月,兩次披露的情況都指向同一個問題,境外勢力在用不同方式獲取中國的國防信息,有的直接盯人下手,有的借著正常業務的外殼在敏感區域布點采集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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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披露的案件里,涉事人員郭某是軍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掌握重點項目情況,還負責出國驗收工作。
郭某在海外出差期間被人盯上,對方以商務合作的名義接近他,安排高規格接待,提供吃喝玩樂和各類便利,還刻意制造不正當關系,讓郭某在心理上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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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對方拿到相關偷拍和證據,轉而進行威脅勒索,逼迫郭某配合提供涉密信息,郭某在壓力下選擇屈服,開始向對方泄露國家秘密和內部情報。
更嚴重的是,郭某并沒有止步于個人泄密,他利用手里掌握的職權和關系,在單位內部拉人下水,把同事陳某和黎某也卷進來,形成了分工明確的竊密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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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用工作權限接觸核心資料,有人負責整理匯總,有人負責翻譯和對外傳遞,最后通過隱蔽渠道把信息傳到境外。
相關披露顯示,泄露內容涉及多份秘密級國家秘密和多份情報材料,這類資料一旦外流,影響的不只是某個項目本身,還可能影響裝備研發、部署評估、戰術推演和安全防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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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郭某案可以看到,境外情報機關常用的套路就是先用利益和情感手段降低防備,再用把柄控制目標,讓對方從被動變主動。
很多人以為自己只是在應酬或社交,但一旦落入對方圈套,就會被迫持續配合,直到被徹底控制,個人的一次松懈,會演變成長期的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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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披露的另一類情況更隱蔽,涉案的是一家帶有中外合資背景的公司,被稱為A公司,它對外打著農業服務、氣象觀測、助農增產的旗號,在一些地區建設所謂的氣象觀測站或探測設備。
表面看這類設施很常見,很多地方也確實需要氣象數據做農業生產管理,但問題出在選址和數據流向,A公司把設備布設在軍事基地周邊等敏感區域,采集的數據不僅能反映天氣情況,還可能為軍事行動提供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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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數據在現代作戰中并不簡單。風向、風速、氣壓、濕度、能見度等參數會影響飛行器起降、雷達探測效果、通信穩定性、導彈彈道修正、無人機航線規劃等。
長期、連續、精細化的氣象數據結合地理信息,就能形成對特定區域的環境模型,對于外部勢力來說,這類模型可以用于研判行動規律和評估窗口期,也可能用模擬推演,敏感區域的環境數據如果實時外傳,風險會進一步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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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提到,A公司的外資股東背景復雜,與歐美軍工體系存在關聯,其相關人員還涉及北約體系任職或聯系。
更關鍵的是,這些設備采集的數據并沒有按規定留存在國內、接受監管,而是通過內置模塊直接傳到境外服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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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數據從采集開始就繞開了國內管理鏈條,外部勢力能夠長期穩定獲取敏感區域的環境信息,隱蔽性強,持續性強,成本也低。
這兩起情況放在一起看,可以看到境外情報活動的兩條路徑,一個是對關鍵崗位人員下手,利用弱點控制個人,通過內部渠道獲取涉密文件和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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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是不依賴策反人員,直接通過企業外殼和設備布設,在敏感區域采集數據并自動外傳。前者靠人性的漏洞,后者靠監管盲區和公眾對設備用途的誤判,兩種方式都指向國防安全,都有可能造成長期損害。
案件的處理結果也被公開,郭某因間諜罪受到重判,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剝奪政治權利3年,相關同案人員也被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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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敏感區域布設的設備被依法處置,相關違法活動被查處,公司受到處罰,這些結果說明國家在反間諜和安全監管方面的力度在加強,也說明相關行為一旦觸碰底線,后果會很嚴重。
但即便人被抓、設備被拆,損失也不一定能完全挽回,泄露出去的文件和情報很難追回,外傳的數據也可能已經被存儲、分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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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信息一旦流出,對方就能據此調整研判和策略,相關單位可能需要額外投入去補漏洞、改流程、換方案、做反制,對個人來說,坐牢可以抵罪,對國家安全來說,風險需要更長時間來消化。
這類案件也提醒一個現實,安全風險并不只出現在戰場和邊境線,很多時候就藏在日常工作和正常業務里,出國出差的接觸、合作交流的邀請、看似普通的設備建設、看似無害的數據采集,都可能成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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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單位和關鍵崗位人員需要更嚴格的紀律和防范意識,地方在引進企業項目和建設各類觀測設備時也需要更細的審查和更強的監管,尤其是涉及通信、定位、氣象、測繪、無人設備的項目,更要看清投資背景、數據去向和技術細節。
普通人也不是完全無關,有人在社交平臺曬行程、拍攝敏感設施,有人對陌生人的異常熱情不設防,有人對周邊突然出現的設備不當回事,這些都可能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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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代的安全防線不僅靠部門,更靠每個人對風險的基本判斷和對規則的基本尊重。
這兩起披露的情況說明,境外勢力對中國國防信息的興趣沒有減弱,手段還在升級,防范這類活動,既需要法律的震懾,也需要制度的堵漏,還需要把安全意識落實到具體崗位、具體項目和具體環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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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這樣,才能減少類似風險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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