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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兩條與銀行相關的新聞先后沖上各大榜單熱搜,引發網友們的熱議。
一條是前兩天發生的“大連1.8億理財僅剩44萬”,另一條就是最近被報道的“11名儲戶220萬元存款被銀行員工轉走”事件。
很荒謬,又極度的現實。
大連某公證處在某銀行開了對公賬戶,陸續轉入3.6億,幾年間銀行還像模像樣的定期給發送對賬單,期間公證處用賬戶里的1.8億購買了理財產品,到期卻無法兌現,這才發現賬戶中僅剩下了44萬,剩余資金神奇的”不翼而飛“。
自家的錢在銀行”蒸發“掉,銀行卻以經辦人失蹤為由不原則賠錢。
上億的大客戶中招,小儲戶也不安全,很快就發生了內蒙古11名儲戶共計220萬元存款被銀行員工偷偷轉走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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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至2023年8月,孟某芝作為銀行員工,在職及待崗期間,以虛構理財產品、辦理定期存款為由,騙取11名儲戶共計 220余萬元 ,資金用于民間借貸、還債等。
說實話,對于普通人來說,人均20萬的存款已經算不上小數目了,甚至可以說是很多人一輩子的積蓄,存在銀行也能憑空消失,這對于誰來說,都稱得上是一場噩夢。
而銀行的回應更讓這些儲戶絕望,銀行以孟某芝已離崗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辯稱是”員工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毫無疑問,這兩條熱搜均指向了長期以來的同一個社會頑疾,也是銀行應對風險慣用的招數:甩鍋。
內蒙一案中,讓公眾憤怒的還不僅是銀行不負責任的態度,法院的一審判決更是進一步激化了這種負面情緒。
涉事員工孟某芝因詐騙罪獲刑12年但無力退賠,有儲戶起訴銀行要求其承擔賠付義務,但一審卻被法官判敗訴。
網友們的意見很大,有指責銀行推卸責任的,也有批評法院執法不公的。
由于目前所知的信息有限,小編也不好隨意下結論,尤其是對于法院的判決結果,考慮到司法的權威性,在評判上更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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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注意到,在媒體的報道中,也提到一個很重要的細節,盡管這一起訴訟敗訴,但同案中的另一名儲戶卻勝訴了。
法院給出的結論也很明確,銀行在此案中存在明顯管理疏漏,在資金的流入流出、轉賬、審核等過程中有系統性的失職,不能以個人行為為由全身而退。
這說明,法院并不存在偏袒銀行的說法。
小編猜測,在這起敗訴案件中,原告方一定有某些關鍵性的環節出現了問題,比如說是證據不足、自身存在重大失誤等等。
這兩起案件之前,也發生過很多銀行存款”離奇消失“案,其中就有儲戶把銀行卡、身份證、存單甚至取款密碼交給銀行工作人員保管這樣的奇葩事。
而這些行為,也必須會給儲戶維權帶來一定的困難。
當然,不管怎么說,在這些案件中,銀行想要完全擺脫賠付責任是很難的,但打官司沒有那么簡單,不僅要請律師花錢,就算最終勝訴,漫長的應訴時間也很折磨人。
其實,這兩起案件,最大的影響,還不僅僅在于理清”存款消失”背后的責任邊界,而是實實在在消磨了公眾對于銀行的信任。
信用,恰恰又是銀行能存活下去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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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數一下,陽光私募12.52億存款丟失,工行2.5億存款消失案,中行1億存款消失案,陜西亡夫13萬存款被轉走銷戶案,中山兩市民900萬存款不翼而飛……
銀行的統一答復都是“沒責任”!
有一句話說的很在理,“千里之堤,潰于蟻穴”,銀行如果總是用這種漫不經心的態度去對待儲戶,早晚會受到失信的反噬。
況且,這個鍋也沒那么好甩。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大連銀行1.8億元理財資金失蹤案作出關鍵裁定,明確否定了銀行以“先刑后民”為由規避民事責任的主張。
最高法指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如冒用身份、偽造印章)與銀行對儲戶的安全保障義務無直接關聯,因此民事案件無需以刑事判決為前提。
也就是說,哪怕員工犯罪那也是個人的事,但銀行沒能守住客戶的錢,這是銀行作為金融中介的合同責任,該賠就要賠,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而且,法律對此也是早有規定。
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別管員工轉走儲戶資金的目的是什么,只要事發時還是銀行正式職員,身穿著銀行制服,在上班時間、工作場合所做的事,就是在執行工作任務,對外就代表著銀行,這點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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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銀行總想用“個人行為”賴賬,這個算盤恐怕打錯了。
說實話,小編一直都不理解的是,這兩年因為反詐發生過很多取款糾紛,別管是詢問取款用途還是需要派出所同意才能取錢,銀行的說法除了“為你好”,就是銀行有嚴格的工作流程。
既然流程那么嚴格,一個普通的工作人員,又是如何躲過如此縝密的監督、審核手續,上億的資金說轉就轉,多達11人的賬戶資金變動銀行也毫無察覺。
這哪是管理嚴格,分明已經漏成了篩子。
小編也建議,為了避免這樣的案件再次發生,提高一下銀行管理人員的責任心,以后再發生此類事件,也別花時間打官司了,銀保監會第一時間就該判銀行雙倍賠償。
不然的話,銀行不拿著當回事,對儲戶更不公平。
要回自己的錢本就是理所應當,可為此付出的時間、財力、精力等等難道就沒有成本嗎,憑什么銀行可以一點損失都沒有?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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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網(2026.1.30 18:08發布)11位儲戶220萬存款被銀行員工轉走,銀行稱員工已離崗不愿承擔賠償,法院一審判儲戶敗訴
觀察者網(2026-01-30 09:33:29)1.8億理財資金僅剩44萬,大連銀行稱嫌犯偽造單據并失蹤,最高法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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