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辦過刑事案件的律師朋友,經常會碰到這樣一個問題:委托人在法院審理階段委托,然后跑到法院申請閱卷的時候,法官拿出了幾十本甚至上百本案卷(掃黑除惡期間這種情況特別多),眼前頓時一黑。
這時候,想到的最省事的辦法,自然是到檢察院申請閱電子卷。
當然,還有一個辦法,如果有其他辯護人(包括已解除委托的辯護人)有電子卷的話要求共享,但是結果嘛,經歷過的,懂得都懂。
還是回到本文的問題: 案件已經移送至法院,律師能否申請在檢察機關閱卷?
這個問題的答案,最早出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 檢答網集萃-43》中。
咨詢類別:案件管理
咨詢人: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檢察院 姜園園
咨詢內容:案件已經移送至法院,但因卷宗量較大,律師在法院閱卷困難,申請在檢察機關閱電子卷宗,能否批允許?
解答專家祝淑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等執業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的辦理機關為檢察機關,案卷材料也在檢察機關,由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的閱卷權并安排閱卷。提起公訴后,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案卷也已經移送人民法院,辦理機關為人民法院,此時,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的閱卷權由人民法院保障,若人民檢察院對案卷所附證據材料有調整或者補充,則由人民檢察院就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保障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的閱卷權。
另外,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7條“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規定可以看出,當案件處于審查起訴階段,作出是否許可其他辯護人閱卷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當案件處于審判階段,作出是否許可決定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提供閱卷的也應該是人民法院。綜上,認為案件處于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安排閱卷;案件處于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安排閱卷。(檢察日報)
總結一下:不能。
但是,在實踐中,畢竟還是有通情達理的檢察院。
例如,2021年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就有和最高檢截然不同的做法。
![]()
但是,這畢竟是少數。
直到202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出臺了《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利工作規定》,其中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三條 審判階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基于出庭準備和庭審舉證工作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經人民法院同意,應當允許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
至此,審判期間,律師可以光明正大地到法院申請法院同意(未明確書面或口頭,LSP認為律師最好書面正式提個申請),再愉快地到人民檢察院調閱電子案卷。
這一招,你學廢了嗎?
法律咨詢作者請添加微信或電話:13775287337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