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金融市場監管體系持續完善,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治理力度不斷加大,尤其在經濟結構優化調整、金融風險防控常態化的背景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辦理更注重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經濟效果的統一。
實踐中,大部分案件當事人及其家屬的關注點主要聚焦于兩方面:一是如何通過規范、高效的退贓退賠操作,最大限度爭取有利的法律結果;二是二審階段補充退賠的法律意義與實際效用。基于此,本文結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系統梳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全流程中的退賠要點,為涉案相關方提供專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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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賠時點有講究,何時退賠學問大
理論上來說,越早退贓退賠,越能體現行為人的悔過之心,從輕處罰的幅度也就越大,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的,甚至可以減輕處罰。這一點在我國刑法和非法集資司法解釋、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里都有體現。
我國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狀第三款已經明確指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非法集資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在兩高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對于非法集資案件的退贓退賠也有如下規定: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當然,以上只是理想情況,實際上團隊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絕大多數的案件中,被告人其實是沒法一次性進行足額的退贓退賠的,這個時候如果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就已經把“所有子彈打光”,那么一般來說可能并不會取得最好的結果(當然,我們絕對不會阻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退賠資金)。另有一種情況是當案件進入二審階段,被告人及其家屬可以繼續退贓退賠。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實務案件中,繼續退贓退賠在二審期間可以被視為對一審判決的主動履行,通常不直接導致改判減輕一審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但是,這種積極的退賠行為可以在刑罰執行中結合被告人的改造表現予以考慮。
二、偵查階段的退贓退賠
在團隊處理的一起非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需要兌付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已高達3億余元,但現階段其能夠實際兌付的資金僅占總金額的5%左右,即使全部退賠也僅是杯水車薪,無法實際解決問題,如此一來安撫住集資參與人的可能性較低,案件后續進入刑事程序、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可能性較大。
一旦被刑事拘留,在該階段就需要通過退贓退賠來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
按照團隊的經驗,在偵查階段利用退贓退賠取得取保候審的關鍵有三點:
(1)退賠/兌付比例整體能夠達成30%以上;(2)退賠/兌付能夠覆蓋大量投資額不大的集資參與人;(3)通過退贓退賠來向司法機關展示退贓退賠的決心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計劃。
如不能做到上述幾點,退贓退賠的資金就不能發揮最大的作用,很可能出現即使退贓退賠也無法取保候審的情況。
三、審查起訴階段的退贓退賠
如果在刑事偵查階段資金不足,無法通過退贓退賠來爭取取保候審,案件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可以通過退贓退賠來爭取:
(1)取保候審(羈押必要性審查);(2)認罪認罰從寬(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爭取從輕量刑)
要知道,取保候審并非只有偵查階段可以做,在公安主導的偵查階段、檢察院主導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主導的審判階段均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不同階段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序不同,注意事項也不盡相同。
在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審查逮捕且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可與檢察官進行溝通,在退贓退賠部分資金后,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向檢察官著重陳述關于:
(1)犯罪嫌疑人具有持續退贓退賠的意愿和最終解決兌付問題的能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5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如全部退贓退賠,有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2)犯罪嫌疑人系經濟犯罪且認罪悔罪,社會危險性小,對其辦理取保候審不至于發生危險。同時,可以依據《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通過與檢察官溝通退贓退賠,爭取檢察院的從輕量刑建議。在實踐中,90%以上的認罪認罰案件,法院最終的量刑都會與檢察院給出的量刑建議一致,因此,此時我們可以與檢察官進行溝通(類似美國訴辯交易),為犯罪嫌疑人爭取較輕的量刑。
四、審判階段退贓退賠
如前所述,我國《刑法》第176條以及《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都已經明確規定了非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積極退贓退賠,可以在量刑上從寬;《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甚至規定了只要能夠在起訴前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
因此,在審判階段我們主要可以通過退贓退賠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到從輕量刑的結果。
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2021年判決的(2021)浙0105刑初412號劉某某、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中,被告人劉某某為上海某涉非吸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第一營業部負責人(兼任城市副經理)。
公司在未取得國家相關金融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招聘原銀行工作人員等業務人員,通過以老帶新、口口相傳、熟人介紹的方式與投資人簽訂委托代理投資協議,銷售票據類理財產品和美金類理財產品,以5.5%-9.5%不等的年化利率,吸引不特定對象投資。劉某某本人涉及共向598名投資人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00193.71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造成197名投資人損失10773.03萬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劉某某從境外回國向公安機關投案,同年4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至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退出違法所得2548760元。
最終,法院考慮到劉某某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退贓退賠、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其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
那么,如果在一審期間依然難以籌措退贓退賠資金怎么辦?在二審中繼續退贓退賠并與法官積極溝通同樣能夠取得不錯的效果。
例如,在(2021)滬02刑終219號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滬0106刑初1398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共同犯罪中,姜某某系從犯,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姜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在本案二審過程中,姜某某于2021年3月29日退賠1047.61萬元,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0)滬0106刑初1398號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寫在最后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退贓退賠,既是涉案人員彌補損害、彰顯悔罪態度的法定途徑,也是司法機關考量量刑、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依據,在金融風險防控與司法公正實現中具有雙重意義。把握退賠時機、規范退賠操作,是涉案相關方爭取有利法律結果的關鍵。退贓退賠的具體時點選擇、金額確定及方案設計,需結合案件偵查進展、涉案金額、集資參與人結構、自身償付能力等多重因素綜合研判,不可盲目操作。
實踐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在案發后易陷入慌亂,缺乏系統的應對思路,導致退贓退賠行為散亂、與司法機關溝通低效,既無法為自身爭取有利結果,也難以有效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從司法實踐的復盤經驗來看,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合理拉長化債周期、制定科學可行的分階段兌付方案,兼顧涉案人員責任承擔與集資參與人損失彌補,才是化解此類糾紛、實現案結事了的根本路徑。
建議涉案相關方在案發后及時咨詢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依托專業法律支持制定個性化退賠策略,確保退贓退賠行為合法、有序、高效,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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