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認定
——楊某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入庫編號2024-04-1-257-003 / 刑事 /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滬0115刑初279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實施的“幫助”行為,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行為人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隱蔽方式收款,為他人安裝多部寬帶、固定電話及交換機等設備,供他人非法使用,且頻繁變更地點、刪除信息記錄等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2.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即使尚未到案,但能夠查證行為人具有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或者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關鍵詞
刑事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隱蔽收款 被幫助對象 情節嚴重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間,被告人楊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先后二次糾集何某剛、梁某川(均另案處理)租賃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X號101室、X號102室,并在上述二處安裝合計二部寬帶、九部固定電話及交換機等設備,供他人非法使用。上述設備被用于網絡詐騙犯罪活動,致多人被騙,涉案數額特別巨大。2022年9月9日,楊某明又糾集王某、王某卿、楊某國(均另案處理)至上海市金山區,欲以上述相同手法安裝寬帶及固定電話供他人使用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經查,楊某明作案期間從上游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處獲取違法所得超過人民幣6萬元(幣種下同)。楊某明到案后曾辯解行為當時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最終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調取了作案工具手機、筆記本電腦、網關、路由器等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3)滬0115刑初27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明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和情節嚴重的認定等問題。
一、關于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問題
被告人楊某明到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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