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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省定西市與廣東省汕尾市先后出臺規定,將人體器官捐獻行為納入“見義勇為”評定范圍。過去兩年,已有多地出臺類似規定。針對這類規定,坊間存在不同聲音。有網友建議全國推廣,專家認為概念擴展需審慎。
支持者認為,通過榮譽認定讓捐獻者家屬感受到社會尊重,可以激勵更多人加入器官捐獻行列。但異見人士認為,人體器官捐獻與傳統“見義勇為”行為在性質上存在差異,概念擴展需要審慎。那么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能否“合二為一”呢?
坦率說,多地將器官捐獻納入“見義勇為”評定范圍,是一種有益探索。一方面,傳統“見義勇為”在概念上略顯狹隘,不利于弘揚某些“好人行為”。多地將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等救人行為納入“見義勇為”評定范圍是一種突破。
另一方面,亟待解決人體器官短缺。雖然每百萬人口器官捐獻率從2010年的0.03升到2024年的4.78,增長超150倍,但以腎臟為例,捐獻的腎臟與等待移植的患者之間的比例不足1/10。為此,14部門2024年聯合發文促進人體器官捐獻。
如今多地將器官捐獻納入“見義勇為”評定范圍,可創造多贏局面:捐獻者家屬可享受“見義勇為”相關待遇,是捐獻者對家人的最后貢獻;可鼓勵更多人捐獻器官,挽救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或助力醫學研究;可弘揚博愛、利他的社會風尚。
再說,器官捐獻行為與傳統的“見義勇為”也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這兩種行為都需要一定的認知和勇氣,否則,很難付諸于行動;再如,都是一種有助于他人、有助于社會的救人行為。就是說,器官捐獻至少符合“見義勇為”的字面意思。
雖然傳統“見義勇為”具有事發突然、情境危急、行為主動等特點,而器官捐獻是一個高度計劃性、程序化且受嚴格醫學與倫理規范約束的過程,但兩者可以“合二為一”,讓“見義勇為”概念更有包容性,可豐富其內涵,更利于弘揚正能量。
很多傳統概念的形成,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現實需要,在當時語境下沒有問題。但社會是動態發展的,時代洪流滾滾向前,某些傳統概念也應該與時俱進。比如說器官捐獻算“見義勇為”,就能鼓勵捐獻解決器官短缺,同時也符合救人的本質。
所以,應該支持多地將器官捐獻納入“見義勇為”評定范圍。雖說這些先行者大多是地級市,但在所在省份“第一個吃螃蟹”,既能提升城市器官捐獻率,也能為全省乃至全國積累經驗,對于創新落實《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有示范意義。
圍繞“見義勇為”目前都是地方立法,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各地規定略有不同。但梳理各地見義勇為立法,概念表述中都有“救人”一詞,這就為器官捐獻行為納入“見義勇為”評定范圍提供了依據。但相關立法中最好有具體條款。
希望更多城市將人體器官捐獻納入“見義勇為”評定,或者在地方見義勇為立法中寫入器官捐獻,這將在更大范圍促進人體器官捐獻。此外,能否吸收地方立法和探索擴展概念的經驗,制定“全國版”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值得思考。
總之,不必糾結于“見義勇為”固有概念,只要器官捐獻行為符合“見義勇為”某些性質和特點,“見義勇為”就應“擴容”,對國家、社會、公民發揮更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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