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公司與張三簽署《合同到期不續約通知》,其中寫明“經雙方商定,你與公司不再續約,公司將按照3+1,即總計稅前人民幣15萬元整(包含年假核算金額),對你進行補償,除此之外雙方不存在任何其他勞動爭議……”
張三主張根據雙方協商,公司應支付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即3+1以及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共計15萬元,其中不包含2023年10月及11月工資,但公司在其離職后僅向其支付了13萬元經濟補償金及2023年10月工資,因此應支付補償金差額20000元及11月工資6436.78元。
公司主張雙方約定在張三離職后總計支付其15萬元,其中包含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2023年10月及11月工資以及其他應支付的全部費用,該公司已全額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
張三及公司提交的雙方在簽署通知前的微信聊天記錄等關于協商過程的證據中均未顯示雙方就10月、11月工資進行協商或公司曾明確告知公司15萬元補償金中包含10月、11月工資,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通知系公司制作的文本,通知中關于補償金是否包含剩余未支付工資未寫明,雙方因此產生分歧,屬于公司的責任,應做出對于勞動者有利的解釋。
故一審法院支持張三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差額20000元的請求,且公司應支付張三2023年11月1日至9日工資6436.78元。
二審法院認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本案中,張三與公司經協商后簽署了《合同到期不續約通知》,根據公司提交的雙方溝通記錄,張三僅表示“收到了”,其中并未顯示張三認可將10月、11月工資納入補償金總額中。案涉通知系公司向張三發出,對于其中產生的爭議,應做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不足以認定雙方就10月、11月工資協商一致納入補償金中。一審法院綜合在案證據,結合已經發放金額,核算并支持剩余補償金差額及工資,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案號:(2025)京03民終19361號
咨詢培訓 | 法律顧問 | 用工合規 | 勞動維權
南京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