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長李紀珠不滿放言科技傳媒陸續刊登40篇報道,質疑她和已婚男士曖昧、公司績效不佳、薪酬自肥等,認為報道未經查證,嚴重侵害名譽權,提告要求放言傳媒、總編輯周玉蔻、陳姓記者等人賠償,臺北地方法院共判賠180萬元。李紀珠也發四點聲明指周玉蔻其心可誅。
李紀珠聲明全文如下:
一、被告放言雜志總編輯周玉蔻及資深撰稿記者陳依旻,為了賺取媒體流量獲得個人私利,于一個月內連續惡意密集撰寫“明知不為事實”“甚且是惡意杜撰”之“數十篇”負面報道,以《放、獨家》為名,對李紀珠女士之女性名節、專業能力及個人操守進行全面性人格毀滅,手段極其卑劣。日前,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周玉蔻及陳依旻發表之不實言論(報道)確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其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周玉蔻、陳依旻及放言傳媒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臺幣120萬元,另被告周玉蔻及放言傳媒公司應再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并在媒體刊登原告(李紀珠)勝訴啟事內容,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原告畢生潔身自愛,自律甚嚴,不論公、私領域皆光明磊落,坦蕩無私,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亦頗受社會肯定;在私領域中嚴謹自持、珍惜個人形象,尤其涉及女性名節,絕不容許外界有任何模糊不清之影射。而于工作場域,不論任職于學界、政界抑或產業界之各項職務,皆全心投入、謹慎處事,以期不負所托及社會期待,而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亦頗受社會肯定;而原告過往如此,任職新光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期間自必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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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長李紀珠。(臺媒)
三、在此,原告亦敬請各媒體過去若有涉及侵害原告名譽之報道內容,請盡速刪除,同時原告亦鄭重聲明,“不論過去或未來,若經發現詆毀原告名譽者,尤其涉及女性名節者,原告必定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四、二位被告不但惡意杜撰不實訊息,且已明知所撰報道內容不實,卻仍刻意扭曲或掩蓋真實,并以卑劣不堪之言辭密集詆毀本案原告,顯然是具有特定目的之惡意行為。
(一)被告周玉蔻為捏造知名人士不實相關報道以謀取私利之累犯既便便已多次遭到法院制裁,卻仍重操故技。原告與周玉蔻素不相識亦無往來,且被告周玉蔻明知女性名節對于單身職業女性,不論于事業發展及個人生活都有著極大的影響,卻屢次于其擔任總編輯之媒體,杜撰不實訊息中傷原告,其心可誅。
例如早于2000年周玉蔻擔任某周刊總編輯時,即曾捏造不實報道中傷原告名節,后周玉蔻雖于同刊物上“刊登道歉啟示”,對原告表達歉意及澄清事實,但對于其“承諾日后若有其他電子或平面媒體有相關錯誤報道內容,被告周玉蔻負有積極主動澄清之義務,但其卻并未確實執行”,致使原告過去20余年屢遭該則不實報道之糾纏,此對身為單身女性且為公眾人物之原告,造成莫大傷害。而今周玉蔻又再度指示旗下記者故伎重施,實罪無可恕。
(二)資深撰稿記者陳依旻為主要負責新光金控相關報道之記者,不論從新光金控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表之重大資訊、每月公布之財報以及每季法人說明會,甚至主管機關金管會每周二及周四固定召開之記者會,皆可極易查原告任職新光金控以及新光人壽之具體貢獻成果;然陳依旻及周玉蔻等人卻扭曲事實,詆毀原告至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之專業貢獻。
來源:綜合兩岸媒體報道,本文由“郭茂辰海峽傳真”公眾號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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